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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存:如何不让唐福珍悲剧重演?拆迁条例合理是主因
分税制15年,演变成为中央财政的富饶和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的贫瘠这样的态势,这才是唐福珍事件的深层原因。表面看来的拆迁问题,实则是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压力导致的地方政府与民争利,分税制正在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绷紧到难以承受的地步。
县乡以下基层政府,面临的压力过大。据东部某县基层政府负责人的说法,分税制改革后,尤其是农业税费减免后,农村建设、社会经济发展是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至于基层党组织活动、文化建设等基本上什么也没有了,各村村民的现状是一盘散沙,除了领补贴款,基本和基层组织没什么关系了。而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新农村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安全生产五大领域分解为上百个指标,任何一个指标完不成,主政领导人都有可能一年白干了。招商引资压力,使得地方政府不择手段的运用政策的空隙,而土地财政无疑是地方政府唯一的解决财政压力的办法。这也是土地征用公……
有问题再找我
与欧美、澳洲相比,亚洲宪政和法治相对滞后,但近年来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农历大年初四,新加坡国立大学组织召开了“亚洲宪政的变化版图”研讨会。除新加坡本地学者和代表中国大陆的笔者之外,还有来自香港和台湾地区、韩国、印度、印尼等地的学者提交论文并发言。虽然这些国家和地区对我们来说或许不算起眼,但制度改革很有起色。在谈论法治和宪政时,都有相当丰富的司法判例作为研究的基础。“老牌”民主国家印度自不必说,不仅因长期作为英国殖民地而深受普通法传统熏陶,而且1950年独立并立宪后一直实行司法审查,最高法院的判例几乎涉及所有领域的宪法问题,为印度基本人权保障立下了汗马功劳。韩国和台湾地区则是在1987年几乎同时转型后,步入宪政和法治轨道,目前也已产生了相当丰富的宪法判例;从羁押陈水扁或弹劾卢武铉总统这些引起国际关注的政治性案件中,足以看出司法介入国家生活的端倪。印度尼西亚则是随着政治转型到2003年前后才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不过从学者论文提供的判例看,印尼以及泰国、马来西亚等国的法院已经产出了不少宪法判例,甚至对解决政教分离、族群和谐等宪法敏感问题有所作为。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和孟加拉国等相对“落后”的国家也有值得探讨的宪法判例,甚至连新加坡都有些许算得上宪法性案例的判决。 相比之下,中国大陆是亚洲最大及经济发展最快的,却至今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案例都没有;2001年好不容易出了一个针对齐玉苓案(见下注)的批复,但是不仅“后无来者”,而且200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还以“已停止适用”的理由废止了该案的批复。这样,宪法进入不了人民的实际生活,难以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法律文本和现实差距越来越大,法学研究自然也就失去了基本素材。别人都在讨论案例,我们除了孙志刚案、邓玉娇案、唐福珍案等个人悲剧或群体性冲突产生的社会事件之外,还能谈论什么呢?这些事件中有的确实就是法律诉讼,但司法判决却没有为解决问题提供值得探讨的方案--相反,某些判决不仅没有适当解决问题,反而是造成问题的根源,邓玉娇案、李庄案都是例子。因此,我们缺乏通过制度本身解决的成功事例,而至多只能讨论一些推动制度改良的社会事件;而这些事件本身就是由制度造成的,它们的存在正印证了制度实施的失败。坐在宪政和法治都不那么成熟的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学者中间,笔者仍不免感到一种发自内心的孤独。 制度的问题并不是偶然的。笔者一直认为,除了新加坡这样的个例外,威权主义国家不要说施行宪政,就连法治也很难实现,前苏联和东欧即为例证。因为无论政体性质如何,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对政府都存在一些基本道德约束,譬如都要求政府“以民为本”,或用我们过去的话说就是“为人民服务”;民本主义是所有政府的合法性基础,而民主和专制的区别不在于政府的目的,而在于实现目的的手段,也就是对政府组成结构和权力行使方式的制度设计。威权国家因为缺乏程序意义上的民主正当性,因而尤其强调实质性“政绩”以弥补合法性缺失。除了经济增长、社会稳定这些可见的“政绩”之外,一个主要标志就是立法成就。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看上去都相当漂亮,宪法规定一大堆的公民权利,看起来比美国宪法“先进”得多。但这些宪法和法律的承诺是不可能兑现的,因为一旦要“动真格的”,掌握国家权力的既得利益者就不干了。 虽然宪政与法治可能对整个掌权集团来说长期有利,但是具体掌权者的理性是有限的。尤其是现代威权国家结合了民主形式和专制形式最糟糕的方面。对于古代世袭统治者,孟老夫子还能用“王者无敌”、“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套说教开导梁惠王之类的庸君;但在任期有限的现代国家,这一套就不管用了。宪法和法律在某些人手里只不过是好看的门面,是不可能指望得到真正实施的。由此可见,所谓“潜规则”不只是中国现象,几乎所有威权国家都有。而无论在前苏联或东欧还是在韩国或台湾地区,这种现象也都是在政治民主化转型之后才有所遏止。所有上述国家和地区都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的政治转型之后才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台湾地区的大法官会议也是在转型之后才开始真正发挥效用。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如果政府不通过周期性选举等民主机制对人民负责,那么即便政府主动推行的法治也可能是空中楼阁。 如果宪法和法律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制度内维权就成了一条死路。我在新加坡会议上提交的论文探讨了中国近年来宪政发展的两条路径:一是自上而下的“官方路径”,一是自下而上的“民间路径”,但目前看来官方路径已被堵死,民间路径还是一条艰难曲折的“活路”。首先不可否认,体制内不乏锐意改革的开明人士,企求主动采取改良措施造福于民,或至少为自己的执政基础增添合法性。这类自上而下的改革犹如“天上掉下的馅饼”,成本低而效率高,但不可靠。这也并不奇怪:既然上面施与的权利不是人民自己争取来的,那么上面收回也是顺理成章之事。前面提到的齐玉苓案就是这么一块“馅饼”,当时谁都没有预期最高法院会下达这么一个瑕不掩瑜的批复,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提供这么好的机会,也为法学界带来了不小的惊喜、震动和乐观,但最后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事实上,比齐玉苓案早两年并为此案铺路的司法职业化改革也基本上失败了,而司法改革也是当时的最高法院自上而下推动的结果。当然,当时法学界有改革的呼声,现在也还是有改革的呼声,但由于没有得到人民的广泛认同和支持,法学精英的力量并不足以推动制度进步,司法改革终于停滞不前了。 官方路径不通,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制度无所进步。事实上,齐玉苓案两年之后的孙志刚事件另辟蹊径,那就是通过民间自下而上改革某些剥夺民生、激发民愤的不合理制度。从2003年孙志刚事件到2009年底的唐福珍事件,中国制度改良基本上都是沿着这条民间路径:某个由来已久的制度(譬如收容遣送条例或城市拆迁条例)激励官员滥用权力,长期滥用权力最终造成某起严重剥夺人权的恶性事件,经过媒体或互联网报道产生了广泛而激烈的社会反应,最终震动中央并促使其采取纠错措施。媒体评出2009年中国的“十大案例”大都涉及公民“身体维权”,通过“开胸验肺”、断指甚至自焚等剧烈方式震撼社会良心,最终推动制度的有限进步,而公民之所以不得不采取代价高昂的“身体维权”,正是因为政府主动实施的制度维权之路走不通。 在制度环境未能改善的情况下,民间路径是一条目前可行的维权之路,但是没有政府主动参与,民间维权注定带有根本局限性。一是维权成本极高,有时只有出了人命才可能吸引大众眼球。二是结果高度不确定,目前维权成功的事例都带有相当大的偶然性。孙志刚并不是收容遣送致死的第一人,唐福珍也绝不是因城市拆迁而自焚的第一人。在他们之前,早已有人因为这些制度而死,却没有得到媒体和社会的充分关注。更为根本的是,民间路径其实不只是一条自下而上的单行线,而是一种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复杂结合,因为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维权,就必须得到政府配合,由此产生社会-媒体-中央-地方的诸多环节,而任何一个环节受阻都将造成制度改良无功而返。即便悲剧发生,也得通过媒体或互联网自由报道才能产生影响,但如果言论自由受到控制,中央就无法知道悲剧发生和全国人民的呼声;即便悲剧得到报道并产生反响,如果中央犹豫不决,改革措施还是无法出台;即便中央下达了改革举措,如果地方阳奉阴违,玩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游戏,人民仍难以得到中央利民政策的实惠……最后,虽然透过一些案例,我们一路见证了中国公民法治意识的成长,但是公民意识本身并未完全成熟,例如李庄案即显示相当部分的网民法治意识薄弱。民间路径完全是靠公民推动的,但若公民自己的维权和法治意识不强,中国制度进步就失去了原动力。 中国是一个世界大国,理应至少在亚洲发挥“榜样模范”作用,但是比较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制度现实,笔者不得不说中国未来的法治进步仍面临相当严峻的挑战。 【作者简介】 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强拆者依仗着什么
——中国拆迁制度变革20年
文/王才亮(著名拆迁实务专家)
中国的拆迁制度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法律制度,它本身应当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而不是过去大家所理解的民法范畴。如今,这种在政府主导下强令老百姓搬家的制度,成为急需依法废止并重新设立的制度。
拆迁制度的三阶段
中国的拆迁制度出现的标志,是1991年3月22日公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此前一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城市规划法》,为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实施,产生了它的配套法规,也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实事求是地说,诞生于20年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开始并没有引起太多非议。它的制订背景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有了一定财力,需要通过拆迁加快从“文革”以来停滞不前的城市和住房建设,同时通过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条件和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来拉动内需。这个“条例”出台时,里面有两个十分关键的字,就是后来日益被淡化的“安置”二字。这个“条例”的补偿原则是根据被拆迁人居住人口,按照人头给予补偿“安置”。而当时拆迁的主导力量是政府,拆迁人多是当时的城开公司、房开公司,大部分是政府直属企业。当时,政府在拆迁中是亏本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拆迁就受到了
公众欢迎。这是中国拆迁制度的第一个阶段。
但是,上述局面好景不长。由于拆迁带来的房地产开发包含了巨大的利益空间,导致国情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个变化一直延续到今天,就是中国有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开发商。上世纪9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行,其中的房屋制度改革,从过去国家全部承担房地产的建设和开发,转变为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加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建设,由此许多国有房地产公司改制,由在改革开放的第一波浪潮中发展起来的商人们买下。再加上新成立的房屋开发企业,形成了一个新群体开发商。开发商在立法制度上,赢得的第一个战役,是1994年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此,中国拆迁制度进入第二个阶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一个非常蹊跷的规定,就是住房建设需要房地产开发资质。从那一天开始,全国的单位和个人丧失了建房权,住房建设成了开发商的特权。从此,中国的住房建设被开发商垄断,拆迁方向也因此改变了。到了1998年,随着《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国的房地产制度基本建立。
在上述制度下,形成了三个垄断特点——
第一个垄断,是土地的公有变成了政府所有,由政府对土地市场一级垄断(现在延伸到二级市场的垄断)。政府垄断土地即政府通过土地的出让来谋取土地出让金这一巨大的土地级差,从而弥补财政的不足。
第二个垄断,就是开发商垄断了住房建设。老百姓没有自己建房的权力,单位有钱也不能自己建房,只能购买开发商的房子。开发商垄断了住房建设,意味着垄断了住房价格的话语权,买房人、被拆迁人,成了弱势群体,永远和它处于不对称的状态。
近几年随着情况的发展,形成了第三个垄断,那就是大开发商垄断了住房建设的话语权。政府招拍挂的面积越来越大,设置的门槛越来越奇怪,其结果是剥夺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平等自由竞争,小的开发商没有资格参加竞争,而且随着土地招拍挂的猫腻越来越多、水越来越深,具有官方背景、权力背景的开发商,越来越频繁地在全国各地拿地,形成了对房地产市场更进一步的垄断。
由于上述三个垄断,中国房价失控——失控的背后是暴利。
为了利润最大化,开发商在登上中国的政治经济舞台后,就不太愿意按照老的拆迁制度进行公平的补偿安置了,从而推动了拆迁条例的修改。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305号令,对《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同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条例修改了什么呢?
首先把原来的“补人头”改为“补砖头”。过去是按照住房人的居住条件、居住人口来解决补偿安置,现在是按照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的市场估价,意思是房子值多少钱我补你多少钱,但这里有一个巨大的漏洞,它不是以市场的真实交易价格为标准,标准是以市场估价。
第二个修改,加大了行政裁决和执行的力度。修改后的新规规定,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裁决。可怕的是,虽然规定对裁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但是规定不影响执行。
第三个修改,取消了房屋使用人的被拆迁人地位。这一做法虽然可能降低拆迁成本,但打乱了拆迁法律关系,闹出很多笑话。例如,国有企业、机关使用的房屋,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拆迁谈判找所有者还是使用者?搬迁和补偿找谁?又如,房屋的承租人也是使用人,拆迁时能回避他们的合法利益吗?
现在全中国有20%以上的人(被拆迁人及其亲人)经历过拆迁,尽管有这么巨大的人口,但无论在人大还是国务院,在制订这些政策和法规的地方没有明确的话语权。相反,开发商不仅有代表,还可以找代言人,从而拥有较强的话语权。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实施以来,开始进入了中国拆迁制度的第三个阶段。这个一直延续到今天的阶段,就是人民群众以生命和鲜血来反抗拆迁制度,反抗对财产的剥夺,同样也推动了这个制度的不断变化。
从2003年的翁彪、朱正亮等,到2009年11月成都的唐福珍、北京的席新柱等人,也包括这期间反抗拆迁的苏州的马雪民、本溪的张剑、大连的周颖智等人。民众在面临暴力拆迁且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或是自焚,或是对那些实施暴力拆迁的个别人实施了反抗。这些我们不希望看到的悲剧,印证了兔子急了也会咬人的道理。需要反思的是:谁把兔子逼急了?
废除拆迁制度的三次浪潮
为了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而改变整个拆迁制度,近年来先后掀起三次要求废止和修改《拆迁条例》的浪潮。
第一次浪潮以修改宪法为标志。2003年,全国人大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修改。这个修正案有两个亮点,一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二是国家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宪法修正案(建议稿)》在一定范围公开之后,民间希望《拆迁条例》尽快修正。加上这期间发生了翁彪、朱正亮等自焚抵抗拆迁事件,国务院发出了国办发(2003)第42号文,希望规范拆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内掀起第一波废除《拆迁条例》的浪潮。杭州116位公民联名给中央写信,要求废除《拆迁条例》,全国人大领导给予了足够重视。
这本是一次很好的机会,但是在专家学者论证时出了问题。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拆迁条例》是《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可以收回公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既然都收回使用权了,房屋当然可以拆迁了,所以《拆迁条例》不违宪、不违法。这样就错过了一次中国拆迁制度通过行政机关来自我完善、自我调整、自我改革的绝好时机。
第二轮浪潮来自《物权法》的制订。2005年,《物权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按照《宪法》的相关规定,越过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住房的,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在法律上是一个突破。在这期间有了第二波浪潮,以《物权法》为依据,要求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个阶段从公民上书,到国内外1000多家媒体、2000多位记者关注重庆钉子户事件,掀起了第二次修改《拆迁条例》的高潮。
这次从2007年2月到8月的浪潮,以公民的胜利为结局,标志是2007年8月24日,原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报告,要求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理由是《物权法》从10月1日执行,而《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将停止执行,要求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制订《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这是最高级别官员首次公开承认《拆迁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承认《拆迁条例》违反《立法法》的规定。
2007年春节过后,建设部开始起草《征收条例》。起草工作完成后,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于当年5月将草案发到全国的建设厅征求意见。在这个背景下,后来出台的条例(草案)更多吸纳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意见,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变成了《拆迁条例》的翻版,无非是“拆迁”变成了“征收”。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否定了这个草案。国务院常务会议第一次毫不留情地打回一个法规草案,是很少见的。
此后,有些地方政府在新的《征收条例》将取消商业拆迁的背景下,加快了步伐,加大了拆迁力度,由此又引发了一系列拆迁血案。2009年11月,四川成都发生的唐福珍事件,北京海淀区发生的席新柱事件,都是公民以生命和鲜血抵抗拆迁。这时,北京大学的五位教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就此掀起了第三次修改《拆迁条例》的浪潮。
五位教授的联名上书,作为对中国法制的贡献将会载入历史。但到目前为止,这个浪潮还没有过去,《拆迁条例》还没有彻底废止,这场争论还在延续。
影响拆迁制度的几类重大案件
在上书和媒体关注之外,典型案例对推动拆迁制度的改革和进步,作用也很重要。
中国拆迁的第一大案,应是湖南的嘉禾事件。在共和国的历史上,嘉禾事件处分了5名县级官员,不是因为他们的贪污腐败,而是因为他们的违法行政,用公权力进行拆迁,搞连坐、株连。“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这是湖南嘉禾县的拆迁口号。2004年6月24日,国务院做出决定处理嘉禾事件,法律意义在于,告诉大家政府用公权力进行拆迁,损害群众利益是不合法的,是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尽管现在很多地方还在这么做,但是嘉禾事件树立了一个标准,人民政府不能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用公权力去搞商业拆迁。
第二类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是从翁彪到唐福珍等一系列自焚案件。我不赞成自焚的做法,但不得不承认翁彪等人是为了自己的家人敢于牺牲。南京市民翁彪是个残疾人,他用自己的房子开了个小店作为全家的生活来源,给他的补偿不足以买新的房子,他一家人就断了生计。翁彪以自己的死亡和拆迁办有关人员的负伤,换来家人的生计。
我一直提醒我所有的当事人,对政府的违法行为一定要不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起诉的就起诉,尽管可能败诉,但是表达了自己的不同意。但是,唐福珍没有去诉讼。2007年,政府依据《城市规划法》对她的房子下达了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唐家提出的行政复议没有见效,就放弃了。当地政府说这不是拆迁,而是拆除非法建筑。理由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本村村民不得在农村建房,所以唐家是暴力抗法。其实,该案所谓的拆除非法建筑,是不成立的。第一,唐福珍的建筑建于上世纪80年代,那个地方当时是农村,《城市规划法》是不适用的,不需要乡级以上的规划部门发规划许可证。第二,此前成都市委市政府有文件规定为了发展村级经济,鼓励市民到农村建房投资,只要村委会签了合同,就视为合法建筑。唐福珍一家去了城市,村委会将他们请回来建房,而且有乡政府的批准,房子怎么成了非法建筑呢?即使依据《城市规划法》将唐家的房子界定为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拆除,当事人不拆,也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不是由城管强拆。
第三类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是以辽宁本溪的张剑案为代表的以行动来反抗非法拆迁。张剑案十分具有典型性。这关系到当自家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公民是否有正当防卫的权利。通过这个案子,使公民捍卫自己财产的防卫权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从而在法律上形成一个判例,支持老百姓依法行使自己的防卫权。西方的谚语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其实我们的刑法也是有规定的,非法侵占他人住宅是要受刑罚制裁的。
一系列的拆迁血案唤起了全社会对拆迁的关注,唤醒了一大批文化人的良知,倒逼了拆迁制度的改革。
第四类,是我们一直关心但社会关心不够的非住宅即企业被拆迁的案件。中国的拆迁制度有一个很大的漏洞,大家对住宅拆迁关心,但对非住宅拆迁不太关心。非住宅拆迁的补偿中,也是按照评估价格来补偿,是补偿看得见的财产损失。但是,政府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老百姓都买完了房子,这个国家靠什么来生存呢?国家应该靠的还是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及第三产业中除了房地产之外的金融服务业、旅游业等。房地产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绝不能是支柱产业。美国不将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而是将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是建筑业创造了财富。房地产业本身不给社会创造财富,所以不能单靠开发商不断炒地、政府不断卖地来维持社会的运行。
福建省有一个好规定,对企业进行拆迁的,除了要给财产评估损失作为补偿之外,还要将这块土地出让收益的50%以上给被拆迁企业,使其能发展生产。我们希望,这个经验可以推广到全国。
对于住宅改成非住宅,在2003年国务院42号文已确定给予适当补偿,但给多少是适当没有明确,引起了许多矛盾。从“拆迁”发展到“征收”,条例的规定是否科学关系到能否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是关系到社会能否长治久安,民族能否繁荣富强的大事。
2009年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5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但是各地政府依旧热衷于拆房卖地,有的城市已经将2006年竣工的房屋视为旧房而列入旧城改造范围。
所以,要真正维护公民的房产权,终结拆迁引起的悲剧,仅修改或废止《拆迁条例》是不够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许多谬误是当前拆迁矛盾的源泉之一,而非全部。当前,不仅仅要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而是应以对整个拆迁制度进行修改作为突破口推进房地产制度改革。我认为,尽快要做的事有三件:
第一,废除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而制订符合《宪法》规定的不动产征收法律法规。按照《宪法》、《物权法》的规定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底消除地方政府通过拆房卖地牟利的渠道。如果仅仅是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能改变目前拆迁扰民的状况。
第二,真正做到让人民在政策和法律制订、官员选拔任用上有话语权、监督权。干部的权力受到制约,就能减少拆迁扰民现象的发生。依法保护群众的正当防卫的权力,遏止暴力拆迁蔓延的势头。
第三,坚决废止土地财政和“政府经营城市”理念。这就需要在“精兵简政”的同时改革财税制度,使基层政府减少财政压力带来的拆迁冲动。
可以拨打当地的城管投诉热线,也可以登录当地的城管举报网站。
一、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界定
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主要表现为时间上的不为和内容上的不为,有形式上的“为”和实质上的“不为”,城管执法人员缺乏主观能动性和强烈的责任感,在一般情况下虽然没有明显的违法表现,但其本质就是一种渎职;而行政乱作为却具有明显违法性,其主要是“法律法规未予授权”,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目前,城管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体赋予的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职责,对违法、违章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的行为即属城管人员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简而言之,就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甚至以权谋私。
二、解决城管执法“不作为”与“乱作为”问题的意义
一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作为一名城管执法人员,法律赋予了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和工作的职责,为人民管好城市,为市民营造一个宜居环境,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市民所需,领导期盼。广大市民希望自己生活在一个干净整洁的城市家园,一个好的环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一个城市有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城管执法队伍,又能认真履行职责,解决影响市容和市民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市民提供一个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这是市民的需求和领导的期盼。
三是队伍建设发展需要。队伍建设主要指思想、作风、纪律方面的建设,是指队员在工作、学习、法律等方面的一种外在表现。作为一支肩负城市管理重任的执法队伍,就要有所作为,认真履行职责。如不注意及时纠正队员事业心、责任感不强问题,队员在岗不作为,工作失职,影响执法效果,影响队伍形象。
四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需要。如不注意纠正城管人员“不作为”现象,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问题就会越来越多,使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久拖不决,就管理不好城市,这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也给政府形象带来一定影响。
三、城管执法人员“不作为”与“乱作为”的主要表现
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是一种行政腐败行为,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行政乱作为其实质就是目无法纪,就是自由主义、利己主义的膨胀。具体到城管执法部门,有一个具体的案例很有典型意义。2009年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阻止政府部门拆迁而自焚。根据央视报道,违章建筑是1996年建起,直到2005年才被告知是违法建筑。显然,当地执法部门并没有及时履行其职责,当对方要补办相关手续时也没有及时给予答复,这明显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如果没有当时的行政不作为,就不会逐渐演变成日后付出生命代价的后果。金牛区将此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但在此事件中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既是拆迁行为的实施者,又是事件的最终定性者。金牛区政府超越行政职权,不遵守法定程序即作出有关行政结论的行为,又是一种行政乱作为。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是对于比较普遍的违法违章行为制止不力,导致违法违章事实长期存在;二是对巡查中发现违法、违章现象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巡线制度落实不到位,形同虚设;三是对难点顽症不去调查和思考解决的办法,使问题久拖不决;四是上岗时两手空空,不带执法文书和执法证件,没有处理违章的准备;五是经常迟到、坐岗、溜岗。在休息点的时间过长,休息时没有分时分批,更有甚者打牌、喝茶、聊天;六是随大流,出勤不出力,怕惹麻烦,有一天混一天,工作不求上进;七是工作缺乏主动性,有利则做,无利则推;八是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行为。
四、形成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原因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将有更多的社会事务纳入行政管理范围,在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的同时,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层面的原因。首先,我国大量的法律、法规未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时效等作出明确规定,加之我国《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带来的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行政执法不作为与乱作为产生的一个根本原因;其次,有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之间出现规范冲突或职权交叉,令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2、利益趋动的原因。一是执行政策不力或是变通执行,敷衍塞责,形式主义严重,对自身有利的就管、乱管,对自身无利的就不管,导致出现无人管地带或是争权夺利现象。二是行政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行政措施时,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缺乏全局意识,为了地方或部门的一点眼前利益而严重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乃至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三是部分执法人员由于个人利益的驱动和人情世事的驱使,对于违法行为难免出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
3、思想观念和素质方面的原因。每个执法队员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思想素质都有差异。多数城管执法人员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强化自身修养和素质的提高,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而有的人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主观上表现为无所事事,或是以权谋私,有利上,无利让,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客观上表现为业务素质不高,对职权的理解出现偏差,对法定职责,或是对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了解,不能及时正确地履行。
4、监督缺失的原因。权力失去制约就会产生腐败,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是一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腐败。在执法权不断集中的趋势下,缺少相应的监督措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致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联系最密切的行政权也成为最缺乏监督和制约的特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凭其好恶任意行使权力,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现象也由此大量产生。
“上帝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上帝欲使其疯狂,”下一句是”必先使其买房“,这个话出自李承鹏的《李可乐抗拆记》,这本书主要是讲述了中国目前目前各地存在的”野蛮拆迁“和”抵抗拆迁“的故事,是一部现实主义作品。
扩展资料:
李承鹏写这部小说缘起于2009年发生于成都的“唐福珍自焚案”。当时李承鹏曾经写过一篇影响力巨大的博客文章表达愤怒,但他还是觉得,只有长篇小说的容量,才能让他真正表达出对“暴力拆迁”和“抗拆迁”的全部思考。历时一年,终于有了这部《李可乐抗拆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李可乐抗拆记
仅供参考: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配置的格局不仅关系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与农村增福,而且关系到城乡资源优化配置的格局与和谐社会机制的构建。以“三种流转模式”演化的最新地理与经济特征为对象,并以政府主导型的演化机制为主线,重点分析有利变量与不利变量对具有“大跃进”特征的政府主导型演化趋势的影响,最终得出土地流转未来格局是:政府主导型短期扩张难以替代长期衰落的趋势,农户主导型短期停滞并不意味长期衰落,集体主导型依附特征将随政府主导型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一、问题提出
2009年成都市发生的“唐福珍事件”使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再次成为社会焦点。事实上,土地拍卖制度在国内早已有之。在20世纪80年代,中央为了解决深圳发展的资金瓶颈,通过土地拍卖使其发展获得“第一桶金”。自此以后,地方政府为弥补本地城市的发展资金缺口,深圳市的征地拍卖制度被日益成为仿效的对象。不可否认,早期的土地拍卖制度对于盘活城镇国有土地,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功不可没,但很少涉足到农地国有化流转,因而在城乡引起的官民纠纷较少。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财税制度改革深入,地方政府的财源日益萎缩,为弥补巨额赤字,深圳市的农地卖地制度成为仿效的热点。到21世纪初,随着城市存量土地日益枯竭与城镇化加速,变集体土地为国有增量土地日益盛行,于是全国出现层出不穷的“唐福珍事件”。面对政府暴力征地的弊端,中央政府对此虽然屡禁而不止,最终会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妨碍和谐社会。
虽然学界对土地流转的研究源远流长,但多数研究以土地的规模经营为切入点,重点分析土地收益的资产化、股权化、债权化问题[1,2];而国外学者对中国土地研究以土地聚集、组织创新、空间依附等交叉学科或实证分析为主[3]7882[4,5]。但是,由于政府拍卖制度形成的历史惯性思维,人们对土地流转的弊端,要么熟视无睹,要么视为理所当然,因而很少从流转主体视角研究土地配置。虽然于传岗从土地流转利益相关者视角把国内土地流转归结为政府主导型、集体主导型、农户主导型三大类型(简称“三种模式”),并进行了初步的定性分析[6],但是缺少对此进行系统的演化分析研究。一是缺少从流转利益相关者(政府、集体、农户)的视角研究政府主导型的流转特征;二是欠缺对政府介入流转的动力机制与演化趋势的研究;三是缺少对农地流转演化趋势分析。显然,此类研究欠缺,不仅有悖于中央流转政策的初衷,而且不利于土地最佳配置;不仅难以协调各方利益,而且最终有损社会和谐;不仅关系到各流转利益相关者的博弈;而且关系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增福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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