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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捐制度合法吗(公司制定乐捐制度合法呢)

更新时间:2025-09-16 00:27:34 点击:196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乐捐制度合法吗,以及公司制定乐捐制度合法呢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佰雅经济喔。

本文目录一览:

很多公司变相罚款“乐捐”,合法吗?怎么看?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但规定的再好的法律,也需要有人愿意去自觉的遵守,而不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比如,有些企业常钻法律空子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套路1:巧立各种“罚款”名目

迟到、早退要罚款;上班玩手机要罚;上班聊天、大声说话也要罚款;有个企业还规定,员工每天没有在公司公众号留言也被罚款;更离谱的是有个公司对员工进行罚款名目高达百条。罚款的数额动则罚款几百甚至几千,有个企业的罚款规定:通报批评100元;书面忠告200元;记过2000元;记大过5000元。

套路2:“罚款”变“乐捐”

有些企业主对员工的罚款认为,反正企业是我开办的,制度自己定,员工你接受得了就接受,接受不了走人。有些企业主模模糊糊知道劳动法好像规定是不能罚款的,罚款是法定机关的职权,但我不叫罚款,叫捐款总行了吧,因此,将公司制定的对员工应该罚款的名目,全部改成“乐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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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3:扣取罚款不留痕迹

大部分企业对员工“罚款”或“乐捐”后不会出具收据给员工,最多在公司墙上公布一下应罚款的事由及金额,然后就直接在工资里扣取了。这样做,公司也是不让自己罚款的行为留下证据。

套路4:只罚不奖或罚多奖少

俗话说,奖罚分明。在此且不论企业对员工罚款的合法性、合理性;但至少,公司制定罚款的时候,就应该制定相应奖励的规则,而不应当只罚不奖:比如,迟到早退应罚,若一直没有迟到早退呢,是否应当奖励员工;此外,有员工一次迟到罚100,有些员工一年都没有迟到过,是否是要奖励100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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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的乐捐制度,无论单次数额大小,都是非法的。这等于是一种变相的罚款和剥削。员工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提下,公司无权罚款。

不完成任务就乐捐算违法吗?

不完成任务就乐捐是违法的。乐捐就是一种变相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表达方式,用人单位处罚员工是违法的,按现行的规定,除了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外,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罚款的。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罚款是政府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进行罚款,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奖勤罚懒,这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种必要手段。但用人单位要慎用此项奖惩制度,并且要注意:一是规章制度要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比如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要经职工讨论,要公示或者告知职工;二是内容应具有合理性,明显缺乏合理性的奖惩制度也会影响其合法性;三是不能违背其他法律法规,比如不能违背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不得实施歧视。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罚款是一种常见管理手段,尤其对员工的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很多企业均采取“一罚了之”的简单粗暴的做法。上述提及的 “乐捐”行为,其实也是一种对员工的变相罚款,与罚款没有本质的区别。公司有权处罚违纪的员工,但采用这种所谓“乐捐”等形式的经济处罚方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均是违法行为。另外还有的公司将这种将罚款的钱作为活动经费和员工的日常工作用品的消耗的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是违法的行为。企业将有可能面临员工起诉要求返还被罚款的工资诉讼风险,并有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公司开乐捐单违法吗

参考答案:

违法。乐捐单在很多企业当中,就是一种变相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表达方式,用人单位处罚员工是违法的,按现行的规定,除了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外,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罚款的。

拓展资料: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

(2)《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

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

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3)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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