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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经营笑气案宣判,以及笑气非法经营罪判几年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佰雅经济喔。
本文目录一览:
浙江云和一男子通过微信购买“笑气”,再自行包装出售,截至案发,共售出“笑气”1.2万余盒,获利3万余元。4月4日上午,浙江云和法院公开对这起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笑气”刑事案件进行宣判。
浙江云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数额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殷某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殷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云和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笑气”是一氧化二氮的俗称,是一种无色有甜味气体,最早作为麻醉剂使用,后来又成为食品工业添加剂,多用于蛋糕制作,位列危险化学品名录。因为吸入笑气能让人产生幻觉和欣快感,近年来吸食“笑气”在娱乐场所颇为流行,过量吸食会引发人体精神疾病,甚至造成死亡,危害性极大。
“笑气”,一氧化二氮的俗称,别名氧化亚氮。如果有人告诉你它只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吸食后还能使你发笑,这样一个令人觉得新奇的东西,你是否愿意大胆尝试一下?
吸食“笑气”逐渐成为了年轻人追求刺激的“新时尚”。如果你被这昙花一现的“欢愉”所吸引,最终将使你彻底丧失笑容,甚至危及生命健康。
近日,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件,被告人于某等三人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于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从沈阳以每罐成本人民币1000元左右价格,采购大罐一氧化二氮,并通过物流公司送至其租用的仓库存放。被告人于某将大罐“笑气”分装成小罐,通过微信等方式以每小罐人民币70元至200元不等价格非法销售给他人吸食,以此牟利。2019年9月起,被告人于某雇佣被告人张某、潘某某管理仓库,负责接货、充罐、收罐、记账、销售、用微信代为收取货款等。经统计,被告人于某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68万余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余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于某等三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依法没收被告人张某、潘某某违法所得。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一氧化二氮(“笑气”)早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属于国家管控的危险化学品,曾用于医学手术,在食品界用于发泡剂和密封剂。吸食“笑气”不仅不会带来真正的快乐,反而会给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带来现实危害。
法院提醒广大市民:“笑气”虽然不是毒品,但是也有很强的成瘾性,如果长期大量滥用“笑气”,轻则损伤神经,重则危及生命健康,对青少年群体生长发育危害更为明显。
请广大人民群众切记珍爱生命,远离“笑气”。
法律分析:笑气也是属于毒品的一种,其作用达到了毒品的危害性,吸笑气被警察抓到的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给予罚款和拘留的处罚。非法经营笑气,涉嫌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首先要看当事人是“使用”还是“贩卖”笑气,因为法律这两种情况的处罚结果差异非常大。
比如按照我国《刑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笑气虽不属于毒品,但却属于一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危险化学品)。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吸食笑气属于非法使用危险化学品,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而根据《刑法》第225条的相关规定,销售和贩卖笑气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也就是非法经营罪,最高处5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吸食笑气不用判刑,最多拘留;但销售或贩卖笑气,如果涉案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或有两年内两次以上同类处罚经历,那么很有可能会判刑,而且情节严重者还会重判!
犯了非法经营罪。根据我国《刑法》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笑气”
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
吸入后
会令人不由自主地大声发笑并手舞足蹈
长期或过量吸食
轻则神经损伤
重则致死
“笑气”常以这样的一个小罐装
日前
衢州市首起非法经营“笑气”案宣判!
4月7日,由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衢州市首起非法经营“笑气”案,经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当庭作出了宣判。
2020年2月,26岁的王某某因闲置在家无聊,开始接触、吸食“笑气”,价格不高,又能体验飘飘欲仙的快感,让他很快成瘾。最多时,王某一天里吸食了一千多瓶“笑气”。
不久后,因卖家供货渠道中断,王某某开始“自谋生路”寻找外地“笑气”卖家,并通过物流或者开车上门的方式拿货。
他一边自己吸食“笑气”,一边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按每箱388元至480元不等的价格(一箱有240瓶“笑气”),在柯城区等地转售“笑气”牟利。
直至当年9月被警方抓获,王某某已累计出售“笑气”33000余瓶,累计非法经营数额达6万余元,从中获利1万余元。
鉴于王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检查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笑气”到底有多危险?
据俄媒报道,乌克兰一名26岁的国际象棋手
和一名女大学生,死于一个公寓内
被发现时,他们的头上还套着塑料袋
床边还放着一些铁罐子
经过法医鉴定
是因为过量吸食“笑气”,窒息而亡!
▼ 体重狂涨,大小便失禁
▼ 四肢无力,手脚麻木、瘫痪
▼ 把自己笑死
▼ 发疯,甚至死亡
瘫痪、无法行走、致死……一个个真实的案例触目惊心!不少年轻人被误导,以为“笑气”不是毒品,不会成瘾,甚至有人把“吸笑气”当做一种情绪的 " 安眠药 ",用来排解苦闷的情绪、或者寻求刺激,结果导致神经损伤甚至致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也曾表示,理论上,大家所公认的毒品清单并不是封闭的,只要能够归到精神和麻醉药品当中,并且能够使人成瘾,对人体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就可以作为毒品对待。
“笑气”到底是什么?
“笑气”,又名“一氧化二氮(化学式N2O)”,1772年由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发现,由于与氧结合使用,可以达到镇静作用,吸入后产生快感,曾被牙科医生广泛使用。
目前,大多数三甲医院和诊所已不使用“笑气”麻醉,“笑气”也没有被列入我国精神麻醉类药品管制目录,而是作为危险化学品进行管制。
警方对查处到的经营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吸食“笑气”者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进行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笑气”带来的快乐
最终都会变成伤害和悔恨
千万不要好奇心作祟
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关于经营笑气案宣判和笑气非法经营罪判几年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佰雅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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