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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台商投资区,以及台商投资区医院电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佰雅经济喔。
本文目录一览:
泉州台商投资区为国家级开发区,包括洛阳镇、东园镇、张坂镇、百崎乡和省级惠南工业园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以前是属于惠安县管理的,现在从惠安划分出来 成立了泉台区管委会,隶属于泉州市政府,现在来说泉州台商投资区是属于泉州市区的,类似于泉州的洛江区,丰泽区,鲤城区。
拓展资料:
1,泉州台商投资区成立于2010年,为国家级台商投资区,也是泉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主园区,下辖隶属惠安县的洛阳镇、东园镇、张坂镇、百崎乡和省级惠南工业园区,区域面积200平方公里,人口约22.8万人,坐拥“泉州之眼”百崎湖,建有海上丝绸之路艺术公园。
2,泉州台商投资区与泉州市新行政中心隔海相望,投资区依山、面海、环湖、沿江,区位优势明显,属泉州中心城区“一湾两翼三带”城市空间布局中的环泉州湾区域,功能定位为生态型滨水城市新区和现代化港口保税物流园区,玖龙纸业、中国北车、华锐风电等行业巨头落户区内,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铺开,新区品牌效应持续升温,产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逐步朝着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文化多元、环境优美的生态型滨水新城区方向迈进。 2020年,泉州台商投资区将成为超千亿元新经济增长极,闪耀成泉州湾一颗璀璨的明珠。
3,改革开放后,随着海峡两岸交往的不断扩大,福建省率先成为台商到祖国大陆投资的热点。为了推进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加快改革开放进程,1989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厦门杏林地区、海沧地区及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开发部分为台商投资区。
4,1992年12月,国务院又正式批准厦门集美地区为台商投资区。 截至泉州台商投资区设立前,国务院共批准设立了4个台商投资区,全部在福建省,分别是:厦门杏林台商投资区、海沧台商投资区、集美台商投资区和福州台商投资区。
顾名思义,就是台商在大陆某个城市投资规划一个工业园区。当然,是需要该园区所在的市政府、市委,省政府、省委的批准。
台商投资区是属于泉州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为国家级开发区,包括洛阳镇、东园镇、张坂镇、百崎乡和省级惠南工业园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以前是属于惠安县管理的,现在从惠安划分出来成立了泉台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整个项目依托百崎湖自然水系为脉络,以绿道路网为骨架,串起山、水、林、田、塘、湿地等自然景观,形成相互衔接、连绵成片的生态体系。共建设山水田塘展示区、海绵城市展示区、田园风光展示区、果林荷塘展示区四大区域。
漳州市台商投资区属于龙溪县、海澄县、同安县交界处。其位于漳州市区东部,是漳州中心城区重要组成部分,处于漳州、厦门城区中心区(古为漳州府和泉州府连接点),南临九龙江入海口,是漳州距离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最近的区。
漳州台商投资区:
漳州历史悠久,名人辈出,素有海滨邹鲁、闽南小金三角之称,是海上丝绸之路重要的节点,现直属漳州市人民政府管辖,属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温泉之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漳州中心城区(市辖区),为漳州对接台湾、特区、自贸区、港澳粤的重要窗口。
第一条 为加快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的建设,促进厦门市经济的发展,推动台湾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遵循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以下简称投资区)。投资区执行厦门经济特区的政策。
投资区范围包括杏林区的海沧镇、杏林镇的新安村与霞阳村、东孚镇的祥鹭村和厦门海沧农场。今后投资区范围的调整,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批准的原则界定。第三条 在投资区内从事投资、建设、管理、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与投资区开发建设相关事务也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投资区以吸引台商投资为主,鼓励港、澳、侨和外国投资者投资,也鼓励境内投资者投资。第五条 投资区重点发展石油化工中下游工业和新型建材、精细化工等技术先进的工业;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和兴建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鼓励市区内符合投资区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向投资区迁移发展。第六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在投资区设立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统一领导和管理投资区的开发建设及相关行政工作。第七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本条例在投资区的施行;
(二)组织实施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投资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三)按厦门市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在投资区内的投资项目,并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需上报审批的投资项目,应及时转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并协同做好报批工作;
(四)负责投资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投资区内的土地开发和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六)按独立的财政体制,负责投资区的财政收支管理;
(七)负责投资区的国有资产、环保、劳动人事、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协调、检查市有关部门设在投资区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协调国家、省有关部门设在投资区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厦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行使上述职权涉及核发证照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管委会办理。第八条 管委会应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制,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和配合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管委会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九条 口岸监管机关可在投资区设立分支机构,对投资区的有关事务实行监督管理。管委会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本市行政部门在投资区设置分支机构,需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投资者在投资区投资需要用地的,应向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并由管委会统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投资区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制度,投资者在投资区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第十一条 投资者在投资区内向管委会申办企业的,应向投资区的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的项目须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管委会职能部门办理。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投资区投资,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获得所需的土地使用权、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条件;
(二)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经批准可降低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并优先获得配套的生活设施用地;
(三)产品出口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规定比例的,按国家相关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用地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六)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制定的其它有关优惠待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速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的开发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沧台商投资区于一九八九年五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投资区规划面积100平方公里。第三条 投资区的发展目标是,充分利用海沧与厦门特区相邻,地理交通和港口条件优越及厦门特区的政策优势,把投资区建设成为外向型、多功能、综合性现代化的新区。第四条 投资区设置港区、工业区、高科技园区、金融贸易区、生活区和旅游区。经批准可设立综合性保税仓库、生产资料保税市场和保税区。第五条 投资区内不兴办下列生产项目:
中国政策禁止的;
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
耗水量大且附加值较低的;
不符合产业规划或产业政策的。第六条 投资区内国内外企业包括侨、港、澳、台等经济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投资区根据本暂行管理办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七条 投资区依法保护区内国内外企业包括侨、港、澳、台等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侵害。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八条 设立厦门海沧杏林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在厦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在投资区规划范围内行使厦门市一级的经济管理职能,负责统一管理投资区的开发建设事务。第九条 管委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负责开发区的具体事务。
管委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派出机构。第十条 管委会负责组织制订、修改投资区发展战略、总体开发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管委会负责统一管理投资区土地和房地产业。审批办理投资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报建、施工、施工队伍注册登记、工程招标、工程验收及质量检查等事项的行政管理工作。
管委会负责审批、发放建设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开工证、验收合格证与房地产权证书等证件。第十二条 管委会对投资区进行总体环境影响评价,实行总量控制、定时监测。
管委会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对投资区消防、劳动安全保护、防震、防灾、绿化等标准。实行区域总体控制,并在总体规划中实行一次性审批。第十三条 管委会负责审批投资区内各类投资项目引进以及各类企业、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
管委会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享受厦门市一级政府的审批权限。在权限范围之外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由市政府职能部门统一呈报。
管委会审批上述事项,应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由管委会负责审批的各类事项,如需厦门市有关部门颁发批准证书和批文的,厦门市有关部门凭管委会的批准文件,予以颁发和批复。第十五条 管委会根据投资区需要,结合厦门市统一计划,采取相对灵活方式,提出年度调干、用工计划,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切块下达,管委会负责承办调入、调出手续,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当地公安机关根据管委会批准文件,办理入户手续或暂住手续。第十六条 管委会根据情况,决定内部管理体制,制定劳动、人事、工资、福利、退休、医疗、住房、保险等有关规章制度。第十七条 管委会对投资区内的企业实行劳动行政管理。第十八条 管委会依经批准的总体规划,负责建设并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管理投资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学校、文化和体育等设施。第十九条 管委会委托其下属经济实体,负责投资区内的具体开发事宜。第二十条 投资区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由管委会按国家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在管委会统一协调下,海关、边检、卫检、动植检、商检、港监、口岸办等部门在投资区内实行“一站式”管理,集体办公,统一办理各有关业务,其办公用房由管委会协助解决。第二十二条 投资区内的“三资”企业,外商作为投资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材;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原器件、零部件、包装物;为生产需要进口的自用的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的合理数量的安家物品和自备交通工具,均委托管委会负责审批,海关依管委会批准文件和有关证件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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