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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答案!0元创业"在线解答"

更新时间:2026-04-27 02:52:52 点击:95

【在线咨询】

2015年9月,连某受聘我公司,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工伤保险。2015年10月15日下午2时30分,连某在公司码头上工作时突发疾病。在工友的陪同下,连某先后去市立医院和青医附院治疗。在稍感病情有所好转后,连某未遵医嘱住院治疗。当晚21时左右,连某病情突然加重,妻子就近送他到小诊所输液。不久,连某就昏倒在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连某系患有严重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因出现频发性室性期前收缩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干预,并发致死性心律失常而死亡。我想问一下,连某虽然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但其未遵医嘱住院治疗,属于拒绝治疗,且连某再次发病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是否不应享受工伤保障待遇?

【元元解答】

未住院治疗不等于是拒绝治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律师认为,适用该条文的关键就是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是否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一般来说,只有患病职工在明知如果不治疗病情将恶化而自愿放弃治疗,或者医生强烈建议继续治疗而患病职工明确表示拒绝,方才构成拒绝治疗。

就本案而言,连某在经治疗后,感觉自己病情有所好转,结合其受教育程度、经济实力以及对自身疾病危险性的主观认知来看,其要求离院回家是符合常理的,且连某在病情加重时,亦主动去小诊所输液治疗。在这种情况下,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立法目的出发,就不能认定连某系自己放弃治疗或拒绝治疗,故认定连某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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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9期》● 让服务更便利

推-理:西瓜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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