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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创业王修改器"在线解答"

更新时间:2026-04-27 00:44:39 点击:75

无讼Live《劳动法案例36讲》专栏,由梁枫律师主讲,每期20分钟,呈现36个经典案例的处理全景,助你掌握代理方法、积累实务经验,快速成为实操高手。

本专栏自12月初上线起,目前已更新至第20期。这20个音频和案例,覆盖了六大劳动法领域最常见的问题,在此,本文提取每章节所涉争议焦点及相关法条、重点问题等,供大家学习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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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第1-4期

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并衍生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与哪个单位有劳动关系等问题,从而在此基础之上,讨论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计算工资社保、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等。

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其他纠纷的基础性事项之一,而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在法律之中并无明确的认定标准,仅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针对不同的案件,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当综合全部案情考量。

本章节为您解决:

签订兼职协议掩盖实际劳动关系纠纷

开具虚假文件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纠纷

在校学生是否可以形成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中的三方关系如何认定?

*每期讲解,均附有相应的可视化图表用以示意案情。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纠纷:第5-6期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依法承担二倍工资的纠纷是劳动合同纠纷之中发生最多的情形。通过无讼案例检索可以发现,总共400000件劳动合同纠纷中,有将近65000个案件都涉及这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约占六分之一。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哪一方,并在此基础之上讨论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双方如何保存证据等问题。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不予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如果未订立劳动合同归因于劳动者一方,那么劳动者就不能要求二倍工资。在此问题上,举证责任基本落在了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只需提供初步证据或在有异议时才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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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不予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如果未订立劳动合同归因于劳动者一方,那么劳动者就不能要求二倍工资。在此问题上,举证责任基本落在了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只需提供初步证据或在有异议时才负有举证责任。

本章节为您解决:

公司以劳动者不同意为由未签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者入职离职又入职的情形下,双方是否一直存在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纠纷:第7-11期

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纠纷的形式有很多,如调岗、调薪、变更工作地点等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并衍生出如何确定工资标准、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由此,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即是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是否合法。

《劳动法》

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

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往往是根据自身单位的情况单方变更合同,这种单方变更往往也是无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但由于其所处的优势地位,导致劳动者无法与其对抗,要么无奈接受单位的决定,要么因为不接受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尽量减少此种随意变更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确实发生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应依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依法举证确实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本章节为您解决:

同工同酬是否等于相同岗位?

残疾人就业待岗纠纷

单位安排待岗纠纷

单位单方调岗纠纷

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纠纷

(四)规章制度纠纷:第12-14期

规章制度纠纷主要集中于用人单位对于考勤、报销等规定一般制度和末位淘汰等特殊制度,以及制定过程中相对应的民主程序。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为单位的规定是否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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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节为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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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报销纠纷

未经民主程序的末位淘汰纠纷

单位考勤记录不清纠纷

*每期讲解,均附有相应的可视化图表用以示意案情。

(五)休息休假纠纷:第15-16期

休息休假纠纷主要集中于带薪年休假的问题上。此类争议的争议焦点在于带薪年休假的年限、时长,以及单位组织的年假是否能够代替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带薪年休假制度并非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之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调整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也有一定的办法——即依法与劳动者达成合意。

本章节为您解决:

职工入职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计入累计带薪年休假的年限?

单位安排休假能否替代职工年休假?

(六)社会保险纠纷:第17-20期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较常发生的是养老与医疗保险纠纷,因为这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情形;生育保险纠纷指向特定的女劳动者群体,失业和工伤纠纷则针对特定的失业人群和因工受伤的人群,其指向都较为具体和明确,但往往也是纠纷最为复杂,劳动者最为关心的情况。争议焦点包括用人单位不缴社保、社会保险由何种主体赔付、多种社保费用同时产生是否竞合等。

《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 退休;(二) 患病、负伤;(三)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 失业;(五) 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 退休;(二) 患病、负伤;(三)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 失业;(五) 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章节为您解决:

职工伪造就诊记录纠纷

职工提交虚假病假条纠纷

工伤保险如何赔付?

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是否应当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上是《劳动法案例36讲》已更新内容精华总结。梁枫律师在案例分析之外,还会与大家分享执业心得、讲解执业技巧、提供代理思路。在之后的16期分享中,梁律师还会分享其他六大业务领域的相关问题,扫描下方二维码课了解专栏详情,欢迎您订阅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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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专栏将更新36期正式讲解音频,每周预计更新2-4期,预计更新至2018年3月;

4.本专栏更新期间,将根据需要不定期开设在线答疑专场,针对性解决您的问题;

5.更多详情,请仔细阅读专栏详情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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