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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佰雅经济,现在开始吧!
第一条 为了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政府,重点用于地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了加强国债转贷资金的管理,发挥转贷资金应有效益,拉动全省经济的增长,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这次转贷资金属于政府间的借贷行为,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人代表。第三条 这次转贷资金项目确定的原则:一是主要用于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防止搞重复建设;二是项目的确定既要考虑到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综合还款能力。第四条 转贷资金的主要投向:(一)农林水利投资;(二)交通设施投资;(三)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投资;(四)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五)其他的建设项目。第五条 各地市县计划与财政部门,要根据上述原则和转贷资金的用途、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力可能,提出本地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由计划部门牵头选择),经同级政府审核后,报省计委、财政厅。省计委和省财政厅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参考各地可用于建设的财力,确定各地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呈报省政府审定。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经省政府审定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与各行署、市、县政府签订《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转贷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转贷金额、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第七条 这次转贷资金还贷期限为10年,含宽限期2年;农村电网还贷期限为15年,含宽限期10年。年利率为5%。转贷资金从财政部拨款之日起开始向项目单位或地市县计息。用款项目单位或地市县必须在转贷协议规定期限内向省财政厅还本付息。第八条 各地市县财政部门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国债转贷资金专户。省财政厅根据省与地市县签订的《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将转贷资金分批、及时拨付到地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由地市县财政部门按协议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确定的用途使用转贷资金,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速度,早日竣工投产,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30天内,使用转贷资金的地市县财政部门要向省财政厅报送转贷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十一条 各行署、市、县政府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源是各地市县综合财力,包括:(一)项目实施单位用投资收益偿还的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二)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四)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部分;(五)其他资金。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否按协议使用转贷资金,有无串项、挪用、截留等问题。第十三条 对各地市县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截留、挪用转贷资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第十四条 对到期不能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由省财政厅如数扣减省对地市县的税收返还。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包括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工程实施进度及质量、项目投产达标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地方经贸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管理职能。第五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举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六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无关的投资活动。二、监督内容第七条 对资金到位、使用实行监督的重点是: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和财政补助及贴息资金到位情况;投资概算调整、项目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情况;项目资本金及自筹资金来源、银行贷款本息按期归还情况。第八条 对工程质量及设备选用情况实行监督的重点是:项目承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情况;土建工程和设备质量情况;在性能价格比满足项目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国产设备情况。第九条 对项目责任制实行监督的重点是:项目承担企业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内容、进度及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情况;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经贸委落实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负责制情况。第十条 对项目投资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标志性目标实行监督的重点是:项目按工期投产达标、验收及投入产出情况。三、监督机构、程序和方法第十一条 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各地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相应的督查机构或指定专管人员。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委派项目督查员;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地方经贸委按照监督管理内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和监督体系;受理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举报;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向国家经贸委及有关部门报告;监督整改措施的实施以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并实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展情况季调度制度。地方经贸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或本行业企业项目的进展情况,企业按季度向当地省级经贸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第十四条 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视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经贸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承担企业联合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督查和整改报告。督查报告报国家经贸委主管领导审定后,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报告。第十五条 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鼓励社会监督,接到单位和个人举报后,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第十六条 对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除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外,必要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四、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建设单位如何应对国债项目财务审计:
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8〕89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债转贷资金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5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应立即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为便于了解和掌握国债转贷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列《国债转贷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它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它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四、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管理。国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标准开支。经批准的新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参与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要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算、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要按规定搞好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要按规定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
五、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不允许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允许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它已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对违规、违纪,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六、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转贷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及用自有资金还款的项目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状况,认真做好国债转贷资金的还款规划,按照与北京市财政局签定的借款协议确定的贷款数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认真测算各项还款来源,定出切合实际的分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转贷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年度填报《国债转贷资金还款计划表》(附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七、及时准确反馈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信息。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按季度填列《国债专项资金汇总分析表》和《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分析表》(附后),于每季终了三日内报市财政局,同时着重反映下列情况:
1.本地区、本部门申请国债专项资金总额;
2.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情况;
3.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情况;
4.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5.项目工程进展情况;
6.项目的财务及管理情况;
7.国债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8.建议。
八、认真做好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就国债专项资金对推动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增长的作用和效果做认真、科学的分析,每季度提交一份分析报告。分析报告要选择一些项目,进行典型解剖,要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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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67号),为加强对转债国债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的规范化管理,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对转贷资金的使用,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的综合财力和建设项目特点,在本省范围内统借、统筹、统还。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负责对财政部的还本付息工作。承贷的地、市由地、市财政部门作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的省直部门(以下简称“省直项目主管部门”)作为承贷项目的债权、债务代表,分别负责对省财政厅的还本付息工作。第三条 确定转贷项目的原则,一是主要用于在建项目或已完成立项和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一般不搞新项目,防止出现重复建设;二是用于基础设施项目;三是项目的确定既要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到本地区综合还款能力。第四条 转贷资金应当用于以下方面的建设项目:(一)农林水利投资;(二)交通建设投资;(三)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投资;(四)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五)其它国家和省明确的建设项目。转贷资金要优先安排上述项目中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模及其所需资金额度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批准的计划执行。第六条 根据已批准的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与承贷的有关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省直项目主管部门分别签订《安徽省关于利用转贷国债资金实施建设项目的协议》。协议中包括转贷资金的使用项目、转贷数额、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协议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省计划委员会。第七条 转贷资金的还贷期限为10年(农村电网还贷期限为15年),含宽限期2年(农村电网宽限期为10年),年利率为5%。转贷资金从省财政厅拨款之日起开始计息。有关地、市和省直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财政厅还本付息,由省财政厅统一向财政部偿付。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所签《安徽省关于利用转贷国债资金实施建设项目的协议》,将对地、市的转贷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有关地、市财政总预算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转贷资金专户,再由地、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将对省直项目主管部门的转贷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省直项目主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转贷资金专户。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徽省关于利用转贷国债资金实施建设项目的协议》确定的用途使用转贷资金,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15日内,有关地、市财政部门和省直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和本部门建设项目转贷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一条 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源为各地、市及有关部门的综合财力,包括:(一)项目实施单位的收益;(二)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等资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四)预算外资金用于建设的部分;(五)其它资金。
有关地、市和省直项目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以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按期足额还款,省财政和使用转贷资金地、市的财政部门,从1999年起,应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还款准备金。省直项目主管部门应从项目实施单位收益中提取还款准备金,还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依项目特点确定(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是否按协议使用转贷资金及按期归还本息,是否注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参与转贷资金使用的招标采购工作。第十四条 对于地市财政部门、省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截留、挪用转贷资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如您指的是企业大额现金管理,该办法是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印发的《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
一是从现金实物的角度,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服务与管理措施,以此来适时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现金流通环境和降低全社会管理成本。
二是合理设立大额现金管理的金额起点,绝大部分日常经济活动单笔现金使用量在金额起点以下。
三是分析、引导、规范并重管理,采取银行存取、交易收付和收入申报以及本外币出入境等环节相关措施,大力营造减少不合理使用现金的社会氛围,优化现金服务,整合现有资源,不断提升大额现金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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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明确项目法律责任主体。 一是要科学界定财政与计委在项目申报上的职能分工。财政部门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职部门,不能只充当出纳的角色,要对投资领域的项目决策、资金配置有发言权,要参与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评估,参与项目投资概算的确定和招、投标工作,参与工程取费标准和定额制订等比较全面的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是要明确项目法律主体。国债资金的使用,政策性强,责任重大,而且易受当地长官意志的影响,因此,必须明确法律责任人。在当前的情况下,宜实行项目办主任作为项目法人,并签订责任状,承担项目全过程监管职责,象常设单位法人一样,承担法律责任,并实行终身制。 2.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监督检查。 一是实行项目会计委派制。由于工程项目办是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笔者认为,国债项目是政府性投资,应当实行会计委派制,这符合《会计法》的规定,才能彻底改变由项目单位临时抽调会计人员,扭转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监督流于形式的现象。 二是实行项目专管员制。项目财政专管员制是加强财务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财政专管员制要重在实质,不能流于形式,要赋予专管员必要的职权,项目单位的每一项开支必须由专管员审核后,方可报法人签字报账,财政基建拨款,必须由专管员提出意见后,方能拨付,并且要明确专管员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使财政监督落到实处,改变出现问题后再来查处的被动局面。 三是加强财务管理。要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同时实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严格搞好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组织专班,也可联合纪委、监察、计委、审计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切实保证国债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3.强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严格拨款程序。加强资金的拨付管理,是财政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能,在资金的拨付过程中,不能仅仅充当“二传手”,要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政监督贯穿于拨付过程中,可采取两种拨付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预算、按进度拨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第二种方式是实行提款报账制。引入世行先进的管理办法,实行提款报账制,由项目单位先垫付资金,再按项目的完工情况,到财政部门审核报账,这样能有效地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避免资金被截留挪用。 二是要切实落实项目配套资金。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到位。在当前地方财政十分困难的前提下,应想方设法多渠道筹措,如银行存款、利用外资、适当集资、群众投劳、部门部分筹措等等一系列办法,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 三是规范拨款渠道。项目资金原则上全部通过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不能多渠道拨付,这样有利于地方财政部门全面加强管理,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4.加强基建程序管理,严格“三算”监管。 一是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的招标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打破地方、部门保护,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搞钱权交易,不得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监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项目单位必须聘请工程监理,不能为节约资金而不实行工程监理制。 二是强化项目的“三算”监管。对项目的“三算”监管,是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切入点,通过监管,可以达到降低工程造价,避免资金缺口,节约建设资金的目的,监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算等,并按核定后的概算安排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和拨款计划,按照核定后的标底或预算组织招标,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按核定后的竣工结算和财务结算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相关热词:国债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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