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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制度是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收到通知的付款人在法定期间内暂停对该票据支付的制度。该制度是票据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防止因票据的丧失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对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以下几种: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和支票;
2.填明“现金”字样和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上述票据的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后,为防止可能发生对损害,保护自己对票据权利,可以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需要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
【拓展资料】
《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的变造行为,由以下条件构成:
(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出票人才有权对所签发的票据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而其他人不具有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权利。
(2)变造的票据是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如果票据本身是无效的票据,也就不会产生票据的变造的效力。
(3)变造的事项是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如果是假冒他人的签章,则构成票据的伪造行为。票据被变造后,该票据并不因此而失效,仍是有效的票据。但是,在该票据上签章的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是不同的。这是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行使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义务,都是根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并且是以在签章时的记载事项为准。
所以,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要以其在票据上签章时的记载事项来确定其票据责任。那么,对于变造的票据来说,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仅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仅对票据被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不能辨认当事人的签章是在变造前作出的,还是在变造后作出的,票据法规定,视同该当事人是在变造前作出的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从事票据的变造行为,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挂失止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需要由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向付款人(银行)提出;
需要向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提出;
需要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票据才可以挂失止付,即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业银行借记卡书面挂失包括止付卡片和止付账户两种,挂失不影响存入类交易。
若止付卡片,则取款、转账类业务无法办理,但是代收代付和按揭扣款可能可以进行,年费、小额等系统扣款可扣款、基金国债可办理认购定投、联机批量交易可扣款、日终批量交易不一定能扣款,具体业务需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若止付账户,年费、小额等系统扣款可扣款,其它支出类交易不可办理。
更多详情请致电农行客服热线:95599。
挂失止付是当客户的存折或者银行卡丢失了,银行对账户进行的封锁
而且挂失止付之后,账户依旧可以存款,账户这个时候的状态是,可以存,不能取
这个是银行保障客户的资金不会被他人非法盗取
在约定的期限内,任何人都无法对账户进行支取
除非本人找回了存折/卡/密码,对挂失进行撤销
或者约定期满够进行解挂密码重置或者补开
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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