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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柳青创业史"专业解答"

更新时间:2026-04-26 08:37:34 点击:103

真题答案解析

2.12-03-12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AB项: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的是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同时该条也强调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为第三人代为履行不是债务承担,因此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于原合同当事人之间。但是上述案例并不能适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因为是第三人丙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约定代为履行的,原债务人甲公司并不知晓,此时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此应适用《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上述案例中,丙公司代为履行,甲公司不知晓,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除甲公司事先明确反对,或者与乙公司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或者债务的性质不允许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以外,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有效。同时就履行的内容和费用,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进行追偿。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C项:如果丙公司的履行有瑕疵从而导致违约责任的,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并不知晓,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行为,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他人承担额外的债务。此时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甲公司并不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C选项错误。

D项: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后,致使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消灭的,丙公司可在原债务的范围内,基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甲公司进行追偿。但是因违约产生的费用,只能由丙自己承担,因为作为无因管理人,在管理的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未尽到此义务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3.12-03-14

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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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解释!柳青创业史

AB项:《提存公证规则》第19条第1款规定,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本题中,甲机构违反保管义务导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AB选项正确。

CD项:《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可见,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提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但是本题中,债务人乙另行向债权人丙履行了提存之债,此时丙和提存机关并没有建立法律关系,故乙有权要求甲机构返还提存物。因此,乙有权向甲机构主张赔偿财产损失,而丙无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4.14-03-15

解释!柳青创业史

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无效

B.李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乙支行收回20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

D.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和《民诉解释》第52条的规定,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应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双方享有意思自治权利,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达成合意的,应当认为合法有效。所以,A项错误。

B项:《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本案中,李某不存在免责事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所以,B项错误。

C项:《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C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5.14-03-57

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A项:《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本案中,王某将房屋无偿租赁给李某,以租金抵偿借款,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款还清收据,该借款之债因抵销而消灭。所以,A项正确。

C项:《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案中王某、张某修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将改变抵押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成立时间顺序,损害抵押权人张某的利益,因此该修订行为无效。所以,C项正确。

D项:《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张某实现抵押权,要求李某搬离房屋,致使王某无法合理履行出租人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项正确。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本案中张某抵押权成立在先,李某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张某的抵押权。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6.16-03-56

王某向丁某借款100万元,后无力清偿,遂提出以自己所有的一幅古画抵债,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双方约定以古画抵债,等同于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原借款合同失效,王某只能以交付古画履行债务

B.双方交付古画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C.王某有权在交付古画前反悔,提出继续以现金偿付借款本息方式履行债务

D.古画交付后,如果被鉴定为赝品,则王某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A、B项:王某与丁某签订借款合同,后无力清偿,王某以自己所有的古画抵债属于借款合同的履行方式,不是另签订一份合同。所以,B项正确,A项错误。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案例中明确:依据民法基本原理,代物清偿作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以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为生效条件,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所以,C项错误。

D项:王某与丁某约定以古画抵债,王某负有交付真实古画的义务,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司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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