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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更换劳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就业或创办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有关规定,其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在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照费、强制垄断经营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行业协会和商会同意,适当减免会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生产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残疾人创办并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使用的电、水、气、热按民政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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