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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执行前怀孕 会被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5-09-14 11:29:38 点击:258

死刑犯执行前怀孕 会被如何处理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显然,黄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和贪污罪的规定。

第二,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强奸罪客观要件中提到的其他手段,是指妇女不知道、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手段,暴力胁迫除外。

显然,本案中不存在暴力胁迫的手段。那么,有没有什么你无法抗拒或者不敢抗拒的情况呢?也要看小文自己的意愿。不能反抗意味着如果他反抗会有额外的风险或威胁。小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反抗,就不会有额外的风险和威胁,反而能得到他们不该得到的利益。所以,在这件事上,他有足够的权利自由选择。她同意发生性关系是他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构成强奸罪。

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自己无罪的人故意追诉,或者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

从法律上讲,本罪的主体是指负有审核、审判刑事案件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而本案罪犯黄是看守所工作人员,故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是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本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压制犯罪活动时,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行为。

显然不适用于看守所,所以不构成本罪。

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但本案中,黄某与小文在看守所发生关系,帮助小文摆脱死刑,可以说是失职。但也有学者认为,黄某的行为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与小文发生关系,故不属于玩忽职守罪。

我个人认为,黄的行为虽然与工作职务无关,但他确实利用职务之便做了职务之外的事情,所以除了受贿,还犯了渎职罪。应按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

这种情况在现在管理制度逐渐严格的情况下几乎不会发生,早些年发生的时候也是有争议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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