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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新业态下的劳动保护(新业态发展中的新型劳动关系及法律规制)

更新时间:2025-12-22 20:07:53 点击:362

17元开始直播,24元现播;加一个直播从6元到快& amp第二天狂怒9;当天12元开始拍短视频直播,直到21元播出。经过近一天一夜的直播,今年22岁、刚参加工作半年的李婷婷(化名)感慨道:“活着真好。”

李婷婷毕业于浙江省某高校播音与主持专业。今年年初,一个偶然的机会,她进入了直播行业,工作内容包括拍摄视频、挑选产品、播出和重播等。熬夜加班很正常。“赚钱养活自己没问题,但是公司是根据时间,的直播来计算工资的,如果你不这样做,你就不会有任何收入”。

随着平台,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武汉人像李婷婷一样,日日夜夜依靠互联网在平台,从事主播、代驾司机、网约车司机、送餐员等工作。他们被称为“新格式工人”。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访了多位新业态的劳动者,发现大部分受访者在时间的工作时间都超过了10元。公开资料显示,新业态劳动者“工亡”事件时有发生。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随着《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社会政策中已经明确,具有劳动关系和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新劳动者将被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未来迫切需要在这一政策框架下建立符合数字化时代的工时制度。

受访专家建议,按照有无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进行分类管理是基本方向,重点是建立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者工时制度,如引入新行业劳动者工时账户制度,解决劳动者可以随时上线下、同时为平台工作的量化计算问题,加快制定劳动标准法,建立强制性工时限制制度。更重要的是,要尽快建立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熬夜是常事。

遭遇大促全天直播

李婷婷每天的工作就是直播卖女装。时间每天都有直播,从4小时到10元小时不等。直播前需要拍摄相关产品的短视频。每个镜头需要三四个小时。直播时播放短视频吸引流量。一般她都是下午开始直播,然后再播一遍。同时,她选择第二天的产品。等她到家,已经是第二天两三点了。

7元6月中旬,李婷婷经历了近一天一夜的直播。那天公司安排她7块钱直播几个小时。晚上12元播出,她回到家已经是凌晨两点了。刚到家,公司负责调度的同事给她发来消息,通知她加一个6元起的直播到快手& amp《清晨狂怒9》。考虑到时间时间太紧,她本打算拒绝,但对方表示实在无法安排,只好同意。

为了救时间,她不卸妆,不睡觉,化了妆,早上赶到公司在5直播。上午的直播结束,休息了一个小时后,她当天就开始12元拍视频,一直持续到下午,接着是10元一小时的直播。

“我的脚踝受伤了,我的心脏不太好。龙时间站直播挑战我的身体极限。到了晚上在Fast & amp狂怒9,我已经很迷茫了,身体也不听我的。我不得不依靠我的同事来完成直播。”当天直播结束后,李婷婷就迫不及待地回家了。

不久前,弥勒22岁女孩徐某某在浙江杭州做直播运营。李婷婷因连续加班而突发疾病后,收到了她父亲的许多短信

记者采访的多位直播从业者表示,他们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在10元以上,加班熬夜是常事。大型购物节期间(如“6元,我在过,18元”,“双11”),直播“日不落”,即24元小时直播不间断。

这样的工作状态往往让他们感到不知所措,有些从业者甚至准备退出直播行业。

执法需要加强。

新格式缺少工时标准。

除了直播行业的从业者,其他新业态的从业者也处于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的状态。

乐正(化名),今年39岁,在北京有着多年的工作经验。起初,他选择开汽车网。他的想法很简单:“时间免费,赚的多”。

然而,当他真正进入这个行业时,他发现自己错了。“基本上他每天早上8元一点半就下了车,12元晚上八点左右才能回家休息。他一睁开眼睛,就在工作”。

作为一名网约车司机,乐正最多一天收到50元罚单。按照平台,的规定,每张票的平台被抽取成20%的人民币。他平均一个月收入2万左右,扣除租车等费用,1块钱就有1万多。

和其他网约车司机交流后,乐正发现大家的作息时间都很相似:每天早上8元就准备接单,然后保持跑车接单的节奏,直到晚上七八点才赶上晚高峰接单。之后,少数司机选择结束一天的工作,但大多数司机会继续工作两三个小时。“没办法,要想赚钱,只能多花时间跑更多的单。”乐正说。

陈兰凯(化名)40元多岁,2017年开始在北京从事代驾服务。

一般他下午在5周边网上接单,晚上接单高峰时间是10元到12元。之后他连续工作到第二天早上四五点回家休息。“我在时间的工作只能遵循客人的需求。晚上客人喝完酒,就叫司机。我把他们安全送回家。如果你想赚更多的钱,你就得接更多的订单。”

在李婷婷、乐正、陈兰凯等人的背后,是数千万依靠互联网在平台就业的新工人,对他们来说,每天在时间工作10元以上的时间,加班熬夜已经成为常态。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业态从业人员大幅增加。这个群体普遍存在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等问题。劳动者长时间处于这种高强度的工作模式,肯定会导致身体负荷过重,给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挑战和冲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说。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新业态劳动者多通过平台等进行工作,在线时间比较灵活,其工作时间计算很难通过既有的按时上下班的工时计算规则来完成,需要进行专门的制度设计。另外,工时计算还涉及工资标准问题,这会进一步增加制度设计的难度。

对于不少新业态劳动者超时限工作现象,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需要从两个方面去看待: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则适用于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律法规对工时制度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劳动法执行力度不够,对于这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

“对于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网约车司机、代驾司机等,其能够自主决定是否工作、何时工作以及何地工作;其通过平台获得收入,与平台之间形成经济从属性,并且因‘平台积分’而必须受制于平台规则。针对他们的工时制度等,我国尚未构建起与新业态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王天玉说。

建立工时账户制度

提高计量任务单价

2021年7月,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提出,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随着《指导意见》的发布,将具有劳动关系和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劳动者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在社会政策上已经得以明确。但在《指导意见》框架下,同样需要以新业态劳动者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为标准,进行分类施策。

在沈建峰看来,未来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哪些劳动法规则可以适用于不完全劳动者,已有的劳动法制度如何适应数字时代用工模式等。

王天玉的观点是,要完善劳动法律,确立工作时间总时数的底线,同时建立适应互联网时代工作灵活性的工作时间调配制度。

“劳动法可以考虑设定每月或每季度的加班上限,取代现有的每周加班上限规定,并可在列举特殊情况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加班上限,以便适应数字时代工作灵活化的趋势。”王天玉说,与之相配套,应当大幅度提高违反工作时间基准的法律责任,让劳动法律具有强制执行力。

针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情形,受访专家建议尽快补齐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短板。

“在规范层面上,法律法规规章应进一步对不合理的工作时间以及不合理的用工模式进行规范,尤其是出台一些规范灵活就业群体用工模式的规定。”杨保全说。

沈建峰提出,就工时而言,作为计算工作量、平衡劳动者工作与生活的重要制度,应当适用于平台劳动者。此处的难题在于,平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通过上线下线来确定,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且上线和实际工作有时并不同步,同时还可能存在为多家平台同时或者接续工作的情况,这些都意味着不能通过传统工时计算方式来进行平台用工的工时制度设计。

“未来可以考虑为平台劳动者引入工时账户制度,以解决随时上下线、为多平台工作等带来的过度劳动问题。当然,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者观念的改变是该制度实施更基础性的条件。”沈建峰称。

在王天玉看来,应探索基于经济从属性的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控制承揽任务单价、连续性和总量,建立算法知情与集体同意规则,在劳动基准立法中采取“独立专章”的制度建构路径。

“可以建立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制度,在从业者灵活就业总时长无法直接控制的前提下,大型平台可以通过任务连续性和总量的控制来限制劳动机会,防止过度劳动。通过一定程序确定劳动者的任务单价并经公示后,便于从业者计算实现收入预期目标的每日工作时长,进而在整体上实现行业工作时间均值维持在一个合理区间。与此同时,必须把劳动者的计量任务单价向上调整,在劳动者任务单价提高、总体报酬同步提高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则会缩短。”王天玉说。

外部的监管也必不可少。杨保全认为,从业者的权益有赖于从各方面进行保障。在执法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肩负起监督管理职责,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级别和强度的监管机制,加强预警机制,制定常态化、不定期的检查机制。及时查处侵害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平台企业,对严重违法案件予以公布。

杨保全建议,有关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从各方面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杨保全对记者说。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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