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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打字速度快

更新时间:2025-06-08 23:55:18 点击:428

怎么样打字速度快与速度快

母亲的爱让她保持坚强和活力。

我现在最心疼的就是我妈,她今年71岁了。如果这个家没有她,估计我也活不到现在。周霞说,就在她生病卧床不起的时候,比她小两岁的妹妹患上了精神疾病,父亲的焦虑使她的糖尿病加重。当时压力很大。以前能走能跳,现在躺着不能动,还让老人为我服务,特别是上厕所的时候。姐姐和爸爸又生病了,我无法释怀。我也吃药了,多亏我妈怎么样打字速度快及时送我去医院。

因为周霞的感情不好,她妈妈经常劝她放松心情,不要悲观。家里没有孩子,我也离不开任何人。周霞的母亲告诉记者,由于周霞每天都躺在床上,即使每天都被擦拭,她仍然患有褥疮,但她很坚强,从不哭疼。周霞的母亲有五个孩子,周霞是她最喜欢的一个。当她妈妈看到她身上的褥疮时,她痛哭流涕,但周霞总是安慰她妈妈,一点也不疼。

周霞告诉记者,她的母亲患有轻度小脑萎缩症,她非常担心自己的病情会继续发展。她和妈妈每天晚上都躺着聊天到很晚,追忆过去,思考家庭的未来。两个人都会在一个很开心的话题中睡着。虽然我一辈子都无法从病痛中站起来,但我会坚强的活下去,不为别的,为了妈妈。周霞坚定地说。

朋友的关心一直是一种强大的动力。

一个卧床20年的人,脸上看不出一丝忧郁和悲伤。相反,她看到的是满脸的笑容。在与记者聊天时,周霞一直像讲述别人的故事一样讲述自己的经历。并用电脑给志愿者看她老同学和好朋友去她家玩的照片。

这张是我和同学几年前在动物园拍的,那年夏天在我家门前拍的。周霞在电脑上一张一张地翻看着老照片,描述着她出去玩时,朋友们背着她,抱着她的快乐感觉。初六,九个老同学来我家。他们总是这样。自从我生病后,家里就成了同学聚会的地方,这样的聚会持续了20年。周霞说,她上学时学习成绩一直很好,考上了阿城师范大学。然而没多久她就退学了,叛逆。回想当时,周霞真的后悔了。不过,还好她能认识这些一直在帮她很多,给她鼓励和动力的同学。

躺在床上,周霞告诉记者,她其实很幸运,因为她有这么多朋友和关心她的人。她现在用的升降床、书桌、电脑都是好朋友送给她的,还主动教她怎么用电脑上网,在网上和社会交流。

想做客服赚点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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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初十,哈尔滨市无障碍促进网的残疾人志愿者来到周霞家,给她送去了一年温暖。在志愿者和周霞的聊天中,他们不时讨论如何让周霞在电脑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并用电脑赚些生活费。

说起生活费,周霞一直很内疚。在过去的20年里,她一直躺在床上。吃药,看病,花钱,都是她父母用低保钱和几亩地的收入支撑的。周霞害羞地告诉志愿者,“我一直想做一份类似淘宝客服的工作,因为在家打字也行,但我在网上找了很多家,他们都不要我。如果有人雇用我,我至少可以减轻家里的负担。”记者请她示范打字。周霞迅速将右手食指放在键盘上。虽然她看起来很笨拙,但她的打字速度并不比正常人慢。因为常年躺着,习惯用右手食指打字。我可以用双手打字,但是打字的时候不知道键盘放在哪里。周霞说着哈哈大笑起来。其实我很傻,那就什么都别说了。

好吊!法警因为打字速度太快被借用法庭记录,被判玩忽职守罪。幸好上诉成功无罪释放!(附:判决书原文)

河北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8)冀06刑15号。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原公诉人。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伟,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现住河北省霸州市,霸州市人民法院合同制法警。2017年6月28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17年9月6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振龙,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现住河北省霸州市,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2017年6月28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17年9月6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伟、李振龙犯玩忽职守罪。2017年6月28日,河北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638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张伟、免予刑事处罚。张伟、李振龙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冀06刑刑初字第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后,张伟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冀06 77号再审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员常旭辉、何一坤出庭履行职务。原告张伟、原审上诉人李振龙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河北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振龙、张伟在霸州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工作期间,于2013年6月5日审理吉某、耿某故意伤害一案,后以刑事判决判处其缓刑。判决生效后,李振龙、张伟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霸州市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吉某、耿某脱离监管再次犯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振龙、张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97条的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判处。

被告人李振龙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他在将耿、纪送到社区的过程中,尽到了书面告知的义务。本案判决后,已书面告知耿、纪向霸州市司法局报告的期限及逾期报告的后果,耿、纪已实际报告。2.霸州市司法局2013年社区服刑人员材料登记簿不能直接否定耿某、吉某的实际登记和法院文书的实际送达。(1)霸州市司法局纠风处当时未建立登记簿,2013年10月补充了现行登记簿。(2)补充寄存器的编号改变,有缺页。3.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耿某、吉某进行社区矫正监督。霸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设立了罪犯缓刑检察台账行情,其中有吉某、耿某的监所检察电子数据登记。4.纪某、耿某的案卷中附有对他们的执行通知书。既然有执行通知书,如果张伟没有填写,是谁填写的,是否送达,就不清楚了。5.关于案卷中缺少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的问题,由于2013年社区矫正实施时间较短,当时法院与司法局的交接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存在韩不及时的现象

被告人张伟辩称,他是霸州市法院合同制法警,不是书记员,没有经过书记员培训。他的日常工作是在审判管理办公室,只受领导指派在少年综合审判庭帮忙做审判记录,不负责其他工作。对于纪某和耿某,李振龙要求他记录在案。做完记录后,他回到了审计局。李振龙没有安排他负责此案的其他工作。涉案文书送达与否及其后果,与临时帮助法院的记录员无关。

原审查明,2013年6月5日,被告人、张伟在巴州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理吉某、耿某故意伤害案期间,分别被吉某、耿某判处缓刑。判决生效后,张伟未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号规定向霸州市司法局送达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致使吉某、耿某未接受社区矫正,脱离监管,重新犯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提交的下列证据证明,并经当庭质证、认证。

1.证人纪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6月,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释放时,巴州法院工作人员在看守所给他念了判决书和释放手续,让他出去后到巴州司法局报到。他出去四五天后,带着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和耿一起去了霸州司法局,然后司法局让他准备2000块钱买个定位手机。后来他们两个就走了,再也没去司法局。2013年11月、12月开始,他与邹等人在输油管道上打洞盗油。2015年4月6日,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逮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他被判缓刑,释放到一年多后,他因另一项罪行被捕时间。没有人或机构催促他向霸州司法局举报。

2.证人耿的证言证实,其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5日被霸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后被释放。当天,法院工作人员在看守所给他办理缓刑、释放手续时,给了他一份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让他出去后十天内到霸州司法局报到。出门四五天后,和吉一起去的巴州司法局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手续不全,要花钱买手机。后来因为手续不全,司法局不收,就走了,再也没去司法局。2013年11月,齐某、吉某等5人开始在输油管道上打洞盗油。被捕后,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从他被缓刑到被逮捕用了大约9个月时间,期间没有人或当局催促他向霸州司法局报案。

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12年3月起担任霸州市法院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李振龙为副庭长,即俗称的少年庭。2013年4月至9月底在家休产假,纪某、邹某故意伤害案、耿某故意伤害案的审理过程不清楚。据了解,这两起案件均由少年法庭审理,审判长为,审判员为、张,书记员为张伟。《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执行缓刑案件后,全部交付司法局执行。按照规定,应当向司法局矫正部门送达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程序。一般由书记员或审判长在法庭或看守所告知被告人持告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到巴州司法局报到

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13年3月起在霸州市法院少年法庭担任审判员。2013年,霸州市法院审理的吉某、邹某故意伤害案,应副庭长主持,参加了合议庭。适用缓刑的,司法局应当送达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按照规定。一般量刑的时候都是填写一个《霸州市人民法院罪犯执行告知书》,由罪犯本人签字。判决生效后,法院会将判决书等执行程序移交给司法局。罪犯本人拿着判决书和《霸州市人民法院罪犯执行告知书》,按照执行通知书上的时间到司法局报到。罪犯举报后,司法局应进行登记。霸州市司法局矫正科收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送达的法律文书后,为法院填写了执行回执。一开始法院不是正规的,也没有收据。纪某、裴某故意伤害案是否会交付司法局执行,不得而知。霸州市法院(2013)巴少刑26号判决书系吉某与裴某一案。为了便于公正审判,两案均由、张某某及其合议庭组成,他们只参加了开庭和合议庭,其他工作由审判长完成。

5.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其为霸州市第一刑事法院副院长。2013年,巴州法院审理吉某、裴某故意伤害案时,他参加了合议庭。纪的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当时大概是人手不足。刑事法院院长指定他参加本案的合议庭。合议庭另外两名成员来自少年法庭,书记员张伟不是少年法庭的。当时,吴某总统和少年法庭的书记员张红娇都在哺乳。吉某、裴某案还有一个成年共犯叫耿某。耿某的案子也是同一个合议庭审理,书记员是张伟。

6.证人刘谋的证言1证实,其自2012年起担任霸州市人民检察院监狱科科长,2016年6月监狱科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其为局长。常驻检察和社区矫正监督是他的工作职责之一。吉某、耿某、裴某已被霸州市看守所羁押。进监时有进监人员的检查户口,出监时有监外罪犯行情。法院一直没有给被释放人任何相关的法律文书执行行情。2013年1月实施社区矫正后,全部是通过看守所获取的刑满释放人员判决书和联系方式。未收到巴州人民法院送达的吉某、耿某、裴某的缓刑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未发现司法行政机关在检察过程中对吉某、耿某采取社区矫正措施。

7.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月到霸州市司法局工作,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登记工作。当时叫基层部,现在叫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主要包括缓刑、监外执行等四类人。2013年10月之前,被法院判缓刑的人,都是带着自己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去报到的,法院基本不办手续。2013年6月,吉某、邹某未向司法局报告。如果他们来报道,他们会登记。在该局,齐、刘二人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登记工作。

8.证人刘2作证,2011年至2015年10月在霸州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工作。2012年3月《霸州市人民法院罪犯执行告知书》实施后开始社区矫正。具体流程是,法院判决后,罪犯本人持判决书、起诉书报到,进行登记,完善个人信息,并要求其在局内完成相关手续后到所居住的司法所报到。局里打电话给司法官员

9.证人证言称,1998年至2013年在霸州司法局任基层科科长,负责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社区矫正始于2012年,当时霸州司法局没有设立专门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放在基层部门。基层部门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他们登记的具体流程是,法院将刑事判决书和被判刑的监外执行人的执行通知书送到基层部门,由基层部门进行登记。罪犯到司法局报案时,填写a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a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等。手续办妥后,罪犯可持相关材料到其所在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管理。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之初,霸州法院在社区矫正的送达和执行方面非常不规范。他们有时不通过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有时在监外宣判后不交付刑罚。有罪犯向他们举报,但司法局根本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手续。后来和他们协调沟通就正式了。基层单位有时会拒绝受理一些罪犯报到却没有收到法院执行程序的案件。基层部门登记的社区矫正人员登记表中无吉某、裴某、耿某。他们没有登记,所以没有报到。

10.被告人李振龙的供述证实,其自1998年起在霸州法院工作,2012年下半年起担任少年法庭副庭长。2013年,巴州法院审理的吉某、裴某故意伤害、耿某故意伤害等案件,均由他主办。这两起案件也是由同一个合议庭审理的,审判长、张某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为张伟。因这两起案件为同一伤害事件,吉某、裴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耿某作案时系成年人。他们按规定分两案审理,后三人被判缓刑。《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执行完毕后,缓刑案件全部交付司法局执行,法院将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程序送达司法局。一般情况下,一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号码应该由罪犯本人填写并签字。判决生效后,法院会将判决书等执行程序移交给司法局。罪犯本人根据通知中的时间,持判决书和《霸州市人民法院罪犯执行告知书》号到司法局报到,司法局报到后要登记。吉某、耿某案中,有3名当事人被要求报到,告知其报到的文书有卷宗,但卷宗中没有执行回执。职员的职责是填写手续并交付。检查收据是否收到也是职员的职责。他有责任不问店员收据是否已及时收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和司法局的程序交付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这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过失的大小要用审判的环境来衡量。其在司法局复印了社区矫正人员的登记,其登记有缺页和改动,且没有登记证原件。在吉某、耿某执行程序交付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如果他们比较严谨,就不会出现收不到发货回执的情况。

1.被告人张伟的供述证实,其于2009年1月与霸州市法院签订聘用合同,为合同工,先后在立案庭、审判管理处从事司法统计工作。工作期间还在民事法庭、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等担任书记员。2013年在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担任书记员半年左右时间。当时法院书记员休产假,霸州市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李永祥让他去少年法庭帮忙,在法庭担任书记员。书记员的职责是做好庭审记录,配合审判长和法官进行庭审,负责司法文书的收发。对于宣告缓刑的案件,要做好庭审笔录,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少年法庭审判吉某、耿某、裴某时是书记员。这两起案件,既没有送达判决书,也没有填写或送达执行通知书,不清楚他们的执行通知书是否送达。

12.霸州市人民法院(2013)巴少刑25、2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裴永斌、吉某、耿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3年6月5日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两案的审判长均为李振龙,书记员均为张伟。

13.霸州市司法局的证明证实,经查,霸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保存的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中没有耿某、吉某、裴某的社区矫正档案。

14.霸州市司法局康某庄、岔河集司法所的证明证实,耿某、吉某被判处缓刑后,辖区司法所未收到其相关法律文书和通知,耿某、吉某也从未报到。

15.《2013年岔河集乡社区矫正人员登记表》、《康某庄辞退矫正人员台账》、《2016年康某庄执行人员台账》证实,二辖区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台账中无吉某、耿某登记。

16.刑事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安刑250号、(2015)廊坊安刑148号)确认,耿某、吉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给国家造成人民币经济损失,分别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8年。

17.《霸州市人民法院罪犯执行告知书》确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对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18.霸州市人民法院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振龙自2012年3月起担任该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被告人张伟自2008年12月起担任该院司法警察。

19.户籍证明确认被告人李振龙出生于1964年3月25日,被告人张伟出生于1983年3月24日,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振龙、张伟身为霸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失职,错误履行职责,致使缓刑监督人员脱离监管,再次犯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李振龙在被判处缓刑后,虽将报到的时间、地点告知了吉某、耿某,并履行了部分职责,但吉某、耿某未将该案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巴州司法局是原因之一,李振龙有责任。被告人张伟虽被霸州市法院聘为法警,但被领导委派临时担任少年法庭书记员半年,赋予其书记员职责。在课程中

被告人李振龙、张伟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振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伟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李振龙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

罪犯纪、耿未向霸州市司法局报告,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未能履行职责,是纪、耿监管不力的原因。

虽然对自己的过错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与吉某、耿某的重新犯罪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只是一般工作中的失误,不应认定为犯罪。所以要求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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