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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徐玉玉事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徐玉玉事件观后感800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佰雅经济,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一、谨防冒充类诈骗。此类诈骗主要包括:
1、 冒充特定工作人员如公检法、社保、医保、银行、电信、航空公司客服、淘宝客服等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例如徐玉玉事件,网络犯罪分子固然要严厉打击,但承载着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政府官网的安全问题,也应该受到高度重视。某种意义上,政府官网的安全措施不到位,对不法分子也是一种变相激励
2、冒充老师、亲朋好友以生病、出车祸等为由,利用事主担心亲人心理,实施诈骗。
3、冒充学院领导,利用学生尊师重教心理实施诈骗。
二、谨防网购类诈骗。此类诈骗主要包括:
1、骗子以低价为噱头,利用电子商务网站发布虚假的商品销售信息。
2、利用网上订购的货物异常要给受害人退款为由实施诈骗。
三、谨防金钱诱惑类诈骗。此类诈骗主要包括:
1、中奖诈骗。 犯罪分子发布各种彩票中奖、电话号码中奖、QQ号中奖、知名电视栏目中奖等信息诱骗受害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实施诈骗。
2、网上兼职诈骗是最典型的诈骗方式,以网上兼职刷信用返利为由引诱受害人购其产品实施诈骗。
四、谨防钓鱼类诈骗。
此类诈骗主要是利用改号软件、伪基站模仿银行客服号码、运营商客服电话打电话、发送虚假信息及网络链接实施诈骗。
五、谨防木马链接类诈骗。
此类诈骗主要是骗子针对个人关心的事物发送短信,包括“同学聚会照片在这个网址”、“这是某某学生在学校的表现资料,请查收等”方式实施诈骗,对不明来历短信中的网址,切勿点击,直接删除。
六、谨防上门推销类诈骗。
这类诈骗在每年的新生入校后一段时间比较集中,骗子多是学生模样,这类诈骗行为的特征为团伙、流窜作案,以推销文具为名实为与所售价格相差甚远的残次品,流窜到学生公寓实施诈骗。
扩展资料:
2016年8月19下午,打到家里的一个电话让徐玉玉欣喜不已。家住山东临沂的徐玉玉2016年考上了南京邮电大学,由于家庭困难,她向教育部门申请了助学金,这个来电通知她马上就可以领到这笔助学金。
2016年8月21日,徐玉玉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不幸离世。
2016年8月26日,徐玉玉电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郑金锋、陈福地、熊超、黄进春被抓获。
2016年8月27日,徐玉玉电信诈骗案嫌疑人陈文辉、郑聪贤投案自首。至此全部的6名嫌疑人都全部到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8·19徐玉玉电信诈骗案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7月19日上午在山东临沂中院一审宣判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如下: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金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进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宝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贤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福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
事件回顾:
2016年,18岁的徐玉玉以568分的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英语专业录取,将在9月1日入校报到。
8月19日,徐玉玉接到了陌生电话,对方称有一笔2600元的助学金要发放给她。因前一天也曾接到教育部门发放助学金的通知,她并未怀疑电话的真伪。按对方要求,她将准备交学费的9900元打入了对方提供的账号……
发现被骗后,徐玉玉十分难过,当晚和父亲去派出所报案。可在回家路上,她突然晕厥,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仍因心脏骤停而不幸于21日离世。
据了解,“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7名被告人先后交叉结伙,在多地设立诈骗窝点,以发放助学金、购房补贴的名义拨打电话实施诈骗。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分析报告认为,徐玉玉应系被诈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发生心源性休克,行心肺复苏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6月23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开庭公告称,定于6月27日上午9时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该案即是备受关注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
事件回顾
2016年8月19日,山东临沂高三考生徐玉玉被陈文辉等7名犯罪嫌疑人以电信诈骗的形式骗走9900元学费,徐玉玉在报警回家的路上猝死。
2016年6月,山东临沂高三女生徐玉玉以568分的高考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这个出生寒门的孩子有写日记的习惯,她曾在日记里表达,“我有一种强烈的愿望,我要走出去,我一定要走出去,走出去看看祖国的一切”。
然而,一切都在2016年8月19日戛然而止。为了帮家里节约钱,徐玉玉相信了电信诈骗分子“2000元助学金”的谎言,按照对方的指示,将父母借来的9900元学费,转入了对方账户。发现被骗后,徐连彬骑着三轮车,载着女儿去报警。回来的路上,天空下起小雨,徐连彬提醒女儿注意避雨时发现,女儿已歪倒在车厢中……
2016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官方消息:山东临沂罗庄区检察院对该案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等7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7年4月17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峰、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 买 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海南省海口市、江西省新余市等地,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 骗对象,拨打电话,骗 取他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通话次数共计2.3万余次,并造成山东省临沂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死亡。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文辉通过腾讯Q Q、支付宝等工具从杜天禹(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获取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并使用上述信息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您好!推荐您阅读人民论坛同名文章《究竟谁才是徐玉玉案“责任人”?::
截止到8月28日,随着徐玉玉案最后一名嫌疑人郑贤聪向福建警方投案自首,全部6名嫌疑人已悉数到案,相信法律会对他们应负责任做出公正判决。至此,引发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发生于本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18岁女准大学生徐玉玉被人以发放助学金为名诈骗致死案虽未最终结案,也似应告一段落。
但徐玉玉案,及其案发前后的一些“次生事件”——据媒体报道,距徐玉玉事发不到一周,即本月23日,同样是在山东省临沂市,另一在校大学生宋振宁(山东理工大学二年级学生)也在遭遇电信诈骗后离世;而本月27日晚,央视“东方时空”节目也报道,在徐玉玉事发当天,仅临沂当地就至少有三名准大学生收到相同内容的诈骗电话等,却引发起人们对徐玉玉案诸多方面的持续深入思考。
其中,仅就责任认定,即谁应为徐玉玉之死负责问题,就激起人们的热烈讨论和深入思考。而毫无疑问,如果目前警方认定的嫌疑人所犯罪行属实,他们无疑应负直接责任。因为诈骗犯们不但剥夺了人们的“血汗钱”“上学钱”“看病钱”和“保命钱”,甚至也是导致人生命死亡的直接和重要诱因。为此,他(她)们理应付出相应有代价,承担相应责任。
但“负责人”决不应仅限于此!因细心的人们已经敏感地注意到,徐玉玉同学是在案发前一天刚到教育局申请助学金,第二天就接到陌生来电后,遭遇诈骗而死,属“精准诈骗”范畴。而如果再联系到诸多学生家长、金融用户、新手妈妈、买房卖房者等各种个人信息不断变成诈骗分子实施“精准诈骗”的“导航仪”,人们自然又问,是谁泄露了“徐玉玉们”的个人信息,从而让诈骗分子“精准诈骗”得手?是教育部门?还是银行?或者是教育部门+银行+……?他(她)们又应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承担何种责任?付出什么代价?
另外,尽管工信部已于本月25日表示,已经查明,该案两个涉案号码均属实名登记,不存在非实名登记问题,但两个涉案号码所属的170和171号段被人贴上“违法犯罪”标签、称作“问题号段”,甚至是“诈骗号段”却几乎是尽人皆知的事实。而大量未实名登记的诈骗电话不但加大了电信诈骗的查处难度,也增加了诈骗人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还助长了其胆大妄为、肆意作案的气焰。加之诈骗分子用于诈骗所开的银行账户也相当程度上存在着非实名登记现象等。人们当然还问,除直接经营者或经手人要承担未认真履行实名登记责任外,相应主管部门对其本应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是否也难辞其咎?
而众所周知,伴随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近年来,电信诈骗也逐年增加,呈现“虚拟化、智能化、集团化、国际化”特点的同时,业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有人甚至以“井喷”一词形容其高发态势。而究其原因,除因电信诈骗属“非接触式”犯罪,因而环环相扣,很难留下诈骗的确凿痕迹,为警方办案带来困难外,无论是在专家学者,还是实际工作者中,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几乎众口一词地认为,是由司法实践中,电信诈骗往往量刑过轻,因而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不够所致。既如此,相应法律、法规和“立法者”也否也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加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步伐?
当然,要求一个刚满18岁的女准大学生有比较高的抗挫折、遭击打能力也许过于苛刻,但试想,如果学校和家长在学校教育及日常生活中适当进行相关教育,或许面对同样遭遇,结局就会两样。
而诸如此类的“试想”还很多,如,如果学校和家长能够在学校教育及日常生活中通过适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进行行之有效地防诈骗、防传销教育……那么,面对再多、再复杂局面,结局也许只有一个……
但是,又有谁该成为现在已是,且只是“试想”的负责人呢?
1.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
按照这个规定,徐玉玉案9900元的案值对应的是诈骗罪最轻的量刑标准,也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然而,本案中徐玉玉因为受骗导致身体不适死亡,应该作为法律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予以考虑。
3.
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导致徐玉玉因为受骗而死亡,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没有其他犯罪行为,单纯对徐玉玉进行诈骗,应该处以十年以上的量刑,并处罚金。如果有其他犯罪行为,诈骗团伙的首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诈骗,情节更加严重,有可能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关于徐玉玉事件和徐玉玉事件观后感800字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佰雅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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