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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创业补助金
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毕业后5年内)成功创业,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并已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创业补贴。
(2)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大学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在创业取得自己的营业执照或在注册,注册另一法定机构,并一直正常经营。
按照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租赁经营场所(含社会资本投资孵化基地)开办创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房租补贴直接发放给已创办企业,每户每年5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4)创业促进就业补贴。
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就业补贴。聘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人补贴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1.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当地工商部门核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即免税)费用。
2.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行业除外),当年失业人数(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职工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新安置失业人员占当年企业原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一)创业,大专院校毕业生,新办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经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二)创业,大专院校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创业,大专院校毕业生,是新设立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物流、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文化、卫生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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