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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21年绩效评估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5-12 12:31:01 点击:296

关于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21年绩效评估的通知

平台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和创业:小微企业创新示范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7号)和《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8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北京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2021年度绩效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被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详见附件)应按要求参加年度绩效考核。未按要求参加的,视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

二、评价过程

(1)填写材料。项目在网上填报,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根据《通知》要求,各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将通过电脑(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或手机(北京市通企服务APP)、登录在线系统填报绩效评价所需材料。填写网上入口:北京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北京通企服务APP首页-集成应用平台-Performance评价通知标题-Immediate应用-北京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21绩效评价(或北京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21绩效评价)将提交至入口申报材料提交要求请见附件。2021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和基地无需填写服务协作相关内容。

(2)组织评价。市经信局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组织对各平台基地申报材料的评审和打分。

三。评估结果

1.绩效评价排名前50%,且绩效评价得分在60分(含)以上的,给予星级评定、等级评定和服务绩效奖励。

2.绩效评价得分在60分(含)以上但排名不在前50%的,保留“示范平台"”或“示范基地”称号,不给予服务绩效奖励。

3.对未按要求参加绩效评价、未达到评价标准中基本条件或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撤销授予的“示范平台"”或“示范基地”称号。

四。相关要求

1.所有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网上绩效评估材料。

2.各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应如实填写绩效评价材料,并对所填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平台"”或“示范基地”称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二)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最近一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及重大行政处罚;(3)单位或法定代表人上一年度有被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动词(verb的缩写)联系信息

商业:朱昱;胡佳旭,侯守国,

技术支持:呼叫中心,/

附:1。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名单

关于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21年绩效评估的通知

2.《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京监发[2022]37号)

3.《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监发[2022]38号)

4.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绩效评价指标及申报要求

5.创业小微企业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评价指标及申报要求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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