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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发〔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组织推荐2022年国家创业小微企业创新示范基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各地按照自愿原则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审核标准,根据申报单位的经营和服务情况,择优推荐。推荐的小微企业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质量、经营特色、产业导向,在全省乃至全国能起到引领作用。
(2)积极宣传落实中小企业政策,扩大政策宣传,推动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知晓、享受,确保政策受益者不漏户、不漏人,打通政策最后一公里。
(三)充分发挥政府与小微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协助开展小微企业调查,及时反映小微企业的诉求。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4个。超过提交数量的将不予接受。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5.2022年7月20日前,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和推荐单位《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的申报材料(见附件)以纸质形式(一式两份)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所有材料的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一并报送。
邮寄至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地址: A座,邮编:
附件:
2.创业国家小微企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电子表格文档
3.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报告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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