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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股权问题其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股权是一种复合权利,涉及自益权、共益权、财产权和管理权。婚姻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既涉及人身关系,又涉及财产关系,所以这两样东西结合在一起产生的“化学作用”是非常复杂多样的。
不仅可能影响男女双方,还可能影响公司的业务发展,以及其他股东、投资者,甚至公司的员工、二级市场的投资者等。所以一旦处理不好,就会涉及到很广的领域,影响不可估量。难怪土豆视频创始人王巍和前妻杨磊之间会爆发财产纠纷(主要纠纷是股权)。最后,诉讼以王巍与前妻调解700万美元告终,这仍然影响了公司上市的前景。后来甚至演变成风险投资研究的经典案例,成为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在谈判桌上博弈的素材。从此,投融资圈有了“土豆条款”。
该条款的大致内容是“我是A先生的配偶,我确认我在A先生持股的X公司(A先生是X公司的创始股东)中没有任何权益,我承诺不会对该公司的股份提出任何主张。本人进一步确认,A先生履行股权投资相关文件的签署、修改和终止无需本人授权或同意。作为A先生的配偶,我承诺无条件配合相关必要文件的签署……”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和女性,我认为这一条款是反人类的。恕我直言,很可能创业公司还没有成功,创始人的婚姻已经亮起红灯。创业是一条非常曲折和艰巨的道路。虽然创业的另一半没有实际投资,但它的作用不可低估。所以说“军功章”一半是你的一半是我的,也是有道理的。
既然批判土豆条款的设计,那么在婚姻关系遭遇时,应该如何防范股权问题?企业成立初期的股权结构设计能否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创始人或核心股东结婚,如何才能把各方面的影响降到最低?我们股权观察室还是自始至终遵循大原则,共同理念第一,定期沟通是最好的良药。具体的股加股方案可以尝试设定以下三种情况的方案:
1.在创业,之初,如果创始人已婚,有必要与他的配偶沟通创业的情况,并对夫妻共同拥有的公司股权做出安排。我们建议可以在股东合作协议中加入创始人配偶条款。比如配偶同意创业公司股权下的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下的表决权等管理权属于创始人。同时承诺不会因夫妻关系变更而要求取得股东资格,或者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认可。这些条款都是建立在良性沟通的基础上,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万一以后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分家,分钱也不会分散。
2.如果当初创业,的创始人是创业,两人的股份可以等额登记。比如两个人占80%的股份,一个人可以在工商所登记40%。然后通过股东合作协议的形式,把婚姻问题说清楚,防患于未然。可以约定公司股权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在以后的婚姻关系中不存在对公司股权的重新分割。如果婚姻关系的变化影响了公司的人格,也可以设置一方退出条款或一致行动协议等机制,防止婚姻问题影响公司的治理和稳定。
3.如果当初创业,创始人未婚的话,那就相对容易明确了,因为创业公司的股权属于创始人婚前个人财产,但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后后续股权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不影响公司控制权和公司治理。但需要提醒创始人的是,如果接下来要孵化子公司或者设立多层结构,建议以创业公司为法人股东设立多层结构设计,一般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是股市满足婚姻关系的一些策略和方法。简而言之,我们认为创业很重要,事业的成功也很重要,但婚姻关系同样重要。除了名利,感情也是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平衡很重要。好的股市设计可以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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