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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政策指引汇编)

更新时间:2025-05-24 13:45:51 点击:316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生产生活服务业增值税抵扣政策。

73.生产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应纳税款。

自2000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扣应纳税款。(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1日,生活服务业按当期可抵扣税额加10%抵扣应纳税款。)

(二)加计扣除R & amp费用

74.R & ampd费用加扣除

在200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如果实际研发;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d .企业的活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

在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如果实际研发;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企业的活动形成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75.研发企业所得税;d生产企业费用扣除100%。

自2021年1月1日起,如果实际研发;生产企业在研发中发生的费用。d活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实际发生额的10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

76.研发企业所得税;d .科技型中小企业费用按100%扣除。

如果实际R & amp研发费用。d .科技型中小企业活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7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不是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79.制造业和部分服务企业合格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1.生物制药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重点行业的企业,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四)进口科研技术设备的税收优惠。重大技术设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确需进口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免征

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对其相关技术人员给予股权奖励。个人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纳税计划,在5个公历年度(含)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7.企业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缴纳递延所得税。

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全部对价为149股(权)的,当期投资入股可暂免征税。允许递延到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优惠税费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制造业的税收优惠。

9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结转亏损期限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当年具有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统称资质)资格的企业,其在资格认定年度前5年发生的未清偿亏损,允许结转弥补以后年度亏损,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9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6.制造业等行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增值税期末予以保留和退还。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97.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98.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9.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0.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0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10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104.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105.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106.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7.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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