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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范文
被申请人:xxx,男,X族,xxxx年2月14日出生,xxx省xxx县人,住xxx省xxx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男,X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xxx之父。
被申请人:xxx,男,36岁,农民,X,住xx省xxX村27号。
请求:
1.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1.被申请人xxx对xxx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赔付6000元。
1.被申请人xxx以“案发当天被申请人在街上请死者吃饭”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邀请死者在街上吃饭与xxx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吃东西不一定导致xxx的死亡。
2.xx年xx月XX日晚,XX驾驶摩托车,因摔伤后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由于其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上车速过快,与被调查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三被告就xxx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是赔偿协议,不是赔偿协议。
在xx,xx,xx,xxx,xxx的夜晚,站在朋友的角度,主动打电话通知家属,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积极参与xxx的一系列抢救工作。
xxx死亡后,在xx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xxx、xxx于xxxx年8月8日与被申请人xxx就xxx死亡一事签订了《协议书》,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根据协议第一条“xxx、xxx自愿一次性赔偿xxx家属一万二千元(。
00元),每担6000。00元”,协议明确写明了。00元是“补偿”,即赔偿,不是补偿。说明签订协议时,当事人认可是补偿协议,不是赔偿协议。
二、被申请人xxx不顾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完毕的协议,再次将此事起诉至人民法院,属于出尔反尔、背信弃义。
根据xxxx年8月8日三方签订的协议第二条,“xxx家属无异议,清偿赔偿款后,三方和睦相处,互相照顾。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根据此协议,xxx和xxx进行一次性赔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Xxx、xxx已按约定履行了赔偿义务,即因xxx死亡而引起的三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3.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已经把原来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原三被告于xxxx年8月8日达成的赔偿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数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四。当事人xxx和x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本协议,这意味着三个原被告因xxx的死亡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履行了赔偿协议,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失了。本案三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有约束力。既然被告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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