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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根据各省学生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平行志愿投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顺序志愿投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实际比例以各省要求为准。
第十条平行志愿一次性填报,未完成计划的参加征集。志愿填报顺序:报考北京城市学院第一志愿的考生缺生时,依次接收后续志愿的考生。志愿者之间没有年级差异。
第十一条录取普通专业时,根据专业志愿顺序和报考考生成绩,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之间没有年级差异。在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高考文化课总成绩最高者优先录取专业。文化课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文科/综合理科/选修科目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专业。
第十二条北京城市学院美术专业承认并使用省美术统考成绩。在专业课在省美术统考合格的基础上,高考文化课总分达到省内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获得录取资格。录取以志愿为主,不设单科成绩要求。
对采取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按照学生来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和文化课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采取顺序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入档学生,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艺术统考总成绩)50%。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表演类、音乐教育类、舞蹈表演类、播音与主持类、广播电视编导类、摄影类、影视摄影与制作类、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类、书法类专业(含各专业方向)录取:凡报考专业(方向)属于省统考范围的,北京城市学院以省统考成绩作为校考(专业加试)成绩;未涉及省统考的专业(方向)需参加我校组织的校考(专业加试)并使用校考(专业加试)成绩;部分省份在通过省统考的基础上,要求参加校考(专业加考),使用校考(专业加考)成绩;个别省份承认并使用省联考成绩。
录取原则是在高考文化课总成绩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进入高考(专业加试)的考生。在高考(专业加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考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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