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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

更新时间:2025-05-12 00:02:12 点击:386

关于创业与创业

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就业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创业高校毕业生和其他青年就业工作,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拓宽就业渠道

(1)增加就业机会。今明两年,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继续稳定高校毕业生招聘(录)规模。鼓励拥有头部技术的民营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在毕业生介绍、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用人单位在毕业年度内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和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畅通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渠道,实行科研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申报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提高高校毕业生参军比例,保障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对担任科研助理(含教学、行政)的高校毕业生,首期服务协议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照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本市企事业单位招聘。受2022年上半年本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延期影响的考生,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实行“先上岗、后考证”的阶段性措施。(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委、市征兵办、 并由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通知中责任单位中的各区政府均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单独列出)

(二)指导基层就业。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基层治理,继续做好乡村教师、乡村振兴助理等专项招聘工作。挖掘基层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检察院法院司法救助等就业机会。社区工作者,生态涵养区乡村振兴助理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岗位,大专(含高职)学历均可报考。社区工作者的空缺职位优先考虑大学毕业生。进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并全面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有资格享受一次性入职奖励。对到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市检察院、市高院、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灵活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领域灵活就业。毕业后2年内首次灵活就业的2020年及以后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so

(4)拓展融资渠道。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组织子基金,加强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对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和智慧创业,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或最高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50万元以下贷款原则上免于反担保措施,LPR以下产生的利息——(所报贷款市场利率减1.5个百分点)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其余部分由财政补贴。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在本市首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依托大学生创业板对接创投基金、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解决创业融资难题(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供现场支持。加强创业园“一街四园多点”大学生孵化体系建设,为在京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两年内不超过三年的免费场地支持。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约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大学毕业生。对于首次租用创业场馆的各区高校毕业生,可给予租金补贴。(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完善激励机制。推动完善高校弹性学制管理和创业成果认定办法,允许大学生休学创业,创业,创业等符合条件的教学课程,如创新创业实践、实训等,按规定计入学分。鼓励将国家级和市级创业创新竞赛奖项作为晋级和免试的参考。鼓励高校允许创业组织的发起人或主要创办人以与其专业相关的创业成果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申请毕业或学位。创业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推荐的优质高校毕业生创业板,是创业企业的核心成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工作居住证;创业企业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或促进了就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办人符合毕业生引进条件的,可以申请引进。在毕业年度启动北京市高校毕业生保障性租赁房试点工作。(市人才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提高能力和素质

(七)加强就业指导。完善高校就业指导课程体系,遴选一批市级就业指导“黄金课程”和就业指导教师工作室。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等。并深入校园进行政策宣讲、经验分享、实践指导。(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创业与创业

(八)组织

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鼓励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职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等级考试,允许考生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参加由企业组织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实践锻炼。建设一批高校毕业生职场体验基地,实现实习见习资源共享。推进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给予其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该政策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搭建校企实训共享平台,推动高校与国企、头部科技型民营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实训实践。(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重点帮扶

(十)开展就业帮扶。将本市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零就业家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就业帮扶对象,建立校地联动帮扶机制,实施“一人一档”“一生一策”精准帮扶,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就业机会,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根据个人意愿可依托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确保有就业意愿毕业生在合理预期下充分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开展就业能力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重点群体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加强青年就业帮扶,允许到本市就业创业的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深入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开展精准帮扶,引导其及早就业创业。(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市委、市残联、各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创业救助。对创业失败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帮扶;对创业失败有就业意愿的,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对具备二次创业条件的,给予创业补贴支持;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给予社会救助。(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服务效能

(十二)简化就业手续。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制度改革,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积极开展档案政策宣传,动态更新发布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名录,方便高校和毕业生查询。推动线上签约,落实入职体检结果互认。集成实名服务、求职招聘、就业见习等事项“打包办”,推行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办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市委组织部、北京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服务体系。推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公共就业招聘平台和高校校园网招聘信息共享。深入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渠道,确保毕业生就业服务不断线。本市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合理安排招聘时间,鼓励线上笔试、面试。持续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服务,通过数据共享、电话询问、基层摸排等手段,与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建立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打造“政府+高校+园区+市场”全链条创业服务模式,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资源优势,为优秀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提供加速孵化服务。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专业化力量,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狠抓队伍建设。坚持就业育人,高校按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符合条件的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各区就业部门安排一定比例工作人员专职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培训交流,提升就业创业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在本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中,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表彰力度,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维护合法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综合执法和监管,依法查处非法职业介绍、虚假招聘、售卖简历、就业歧视和以求职、培训、就业、创业为名义的非法信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广泛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推动高校毕业生用足用好各项措施。讲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社区、生产一线就业创业典型故事,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就业创业典型人物”“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学校就业创业典型案例”等学习宣传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成才观,营造全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征兵办、团市委、各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意见。

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降低大学生创新门槛创业继续提高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服务的能力,通过自建或购买第三方服务,实现“政策咨询-企业注册-tax申报-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业务办理-问题解答”等一站式服务,推进网上一日服务、一日办结。推动高校、政府、企业与科技园、产业园、产业园、电商园、创业园等园区对接,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通过减免房租、水电、网络、管理费等方式减轻大学生创业压力。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公园、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30%左右要安排给高校毕业生免费使用。有条件的高校要为毕业2年内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创新创业空间,并给予必要的辅导和支持。鼓励公益组织和基金会开展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资助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回乡开展创业小微项目,配备行业相关创业导师,提供培训机会和金融服务,加强组织吸纳和推广。(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SASAC按职责分工负责)

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作用。推动建立包头稀土高新区、呼和浩特新城等2个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和内蒙古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等20个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双创示范基地体系,为双创基地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开展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推进企业示范基地和高校示范基地结对共建。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技术研发和公共服务试点平台,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对评估优秀、平台,等基地给予后补助支持。充分发挥标杆引领作用,推动高校创新创业整体水平的提高。(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SASAC按职责负责)

打造“城校共生”的双创生态。开展“创业内蒙古”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创业大学生创新便利度高校示范基地所在盟市要积极围绕高校规划布局产业,积极承接大学生创新成果和人才等要素,支持各种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政策督促落实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加强创业园区和创业基地建设,推动大学生返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创业-type城市创建,积极构建“地校共生”的创新创业生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局、国资委、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与互联网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全链条服务机构,加大创业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创业,知识产权辅导机制,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大学生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创业在新创业服务平台,设立众创空间、创业园区、科技园或孵化器等知识产权服务站,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有效便捷的知识产权政策咨询服务,切实维护创业大学生创新权益,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畅通知识产权评估、质押渠道。 转移转化,并按规定对大学生减免10年内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和专利年费最高不超过全部费用的85%。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国资委、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建立和完善成果转化机制。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通过发布平台,组织洽谈、举办对接会等措施,促进产学研深度对接合作,拓宽成果转化渠道,借助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资源,为创新成果转化和创业项目落地提供帮助。 设立创业创新奖项目并向平台,发布,加大对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的后续支持力度,促进了一批大赛优秀项目的转化,形成了大学生创新的创业示范效应。 积极引导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指导、场地设备等支持,为大学生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创造条件。(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加强创业大学生创新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创新创业帮扶和产业激励政策,总结推广高校双创教育改革成效,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环境。在全区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周、校园宣讲、成果分享等活动,做好“创新之星”“创业Star”年度评选工作,评选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加大促进就业创业主题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创业大学生创新的示范效应,营造支持创业大学生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按各自职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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