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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补贴标准的创业申请者可以提交1万元以上的创业补贴申请。属于中外合资的,比例按照创业公司提交的初始申请办理。根据创业公司初始申请办理期间在注册申请创业服务的合伙人总数,每人发放1万元以上,总额不超过10元,给予创业补贴(同一创业公司申请创业补贴的合伙人或股东总数不能超过10人)。
初创公司补贴只能同时申请和享受一次。提交所需原材料的个体加工厂工作人员可在创业公司正常运营半年后,持原材料到注册地址街道社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创业补贴申请,认真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提交《深圳市个体加工厂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或港澳通行证(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群众赠送)或港澳居民暂住证(三种有效身份证可任选一种赠送,核对原件并留存复印件);(3)开办公司金融机构基本储蓄账户(企业公章);(4)税务登记(现阶段不需要给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发展信用代码)并办理当月当期六个月的个人纳税证明。
符合原补贴规格的中外合资企业单独加工厂的人员,应提交原补贴一起申请加工。其中一方可以书面指定合伙人或股东申请加工,同时提交原材料。同一初创期的中外合资企业提出初创期补贴申请的,以受理和提交申请时符合补贴标准的申请总数为准,其他申请人不得在此后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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