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资讯门户网站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 创业故事 / 正文

《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

更新时间:2025-05-14 12:08:30 点击:601

《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

003010特别指出,在无法获取评估所必需的工作资料并有效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评估报告。2020年,上海SASAC也发行了《基金份额评估工作指引》,连同此次发行的《估值报告审核指引(试行)》。《上海SASAC基金份额备案指引》在基金评价和估值领域的核心要素如下:

(1)报告采用的原则

1.企业应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评估和记录基金份额。

2.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获取必要的评估工作资料和有效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的,可以根据相关要求采纳并备案评估报告。

3.经济行为符合《基金份额评估工作指引》(沪SASAC评[2019]366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的,可根据备案评估值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确定相应价格。

项目报告的审计要求

1.基金份额评价项目报告的评价目的应具有唯一性。在报告有效期内,同一基金份额评价项目报告可用于同一基金、同一基准日、同一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取得和转让等经济活动。

2.评估结果原则上应包括基金的整体评估价值、拟交易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应的评估价值、形成评估结果的原因。

3.报告附件需包括合伙协议、章程或协议、基金及涉及主要核心资产的权属证明、基金管理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基金份额评估采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按照《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SASAC评[2018]353号)相关规定执行;如采用本估价报告,则按照沪《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手册》(沪字[2020]第4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关注重点基金及涉及资产的近期融资、转让、上市预期,以及约定的收益分配顺序、管理费等相关内容。

(三)国有资产监管要求

1.具有评价备案权的被监管企业应将基金份额评价管理纳入公司治理控制体系,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基金份额评价管理细则。明确估值报告的经济行为或情况、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和基金份额估值项目的审核流程,并报市SASAC备案。

2.基金份额评价项目报告经具有评价备案权的监管企业批准的,出具《估值报告审核指引(试行)》。003010是企业办理基金份额国有权益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以下是《评估项目备案表》的原文:

上海国企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

评价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评估,规范本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根据《评估项目备案表》(证监会令第105号)、《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沪评SASAC[2019]366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国企改革办[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书。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转让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合伙企业、公司、合同等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以及企业持有的基金不成比例增减资本,以及其他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企业发生第二条所列经济行为时,应当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评估并记录基金份额。

如果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获得必要的鉴定工作资料和执行nec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和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基金评估经验的中介机构对基金份额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出具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下同)。

第五条企业应当参照《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SASAC评[2020]145号)对基金份额评价项目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

第六条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在报告有效期内,同一基金份额评价项目报告可用于同一基金、同一基准日、同一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取得和转让等经济活动。

第七条基金份额评价项目报告的评价结果原则上应包括基金的整体评价价值、拟交易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及对应的评价价值、评价结果形成的原因。

第八条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的附件应涉及评估目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经济行为的批准或决策文件;

(二)基金合伙协议、章程或协议;

(三)基金的所有权证明及涉及的主要核心资产;

(四)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

(五)相关方的承诺函;

(六)基金管理报告;

(7)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和要求对基金份额评价项目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的资金和资本

产是否以资产转让为评估假设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否与预期退出方式一致,同类型资产的评估方法是否一致;

(二)基金及所涉及资产近期是否发生融资、转让等行为,及相关的资产权益、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内容;

《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

(三)基金所涉及资产是否有近期上市预期,是否存在约定退出条款,及相关的时间安排、价格约定等内容;

(四)基金所涉及资产中已上市股票是否有限售期,及其流动性影响;

(五)拟交易或持有基金份额是否有约定收益分配顺序,及管理费提取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基金份额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机制,明确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标准。评审专家一般由5-9人组成,专家人选中应包含审计专家、评估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十一条企业应在基金份额项目评估备案前,按照相关制度和要求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具有评估备案权的监管企业,应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将基金份额评估管理纳入公司治理管控制度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基金份额评估管理细则。

细化明确基金份额评估项目可以采用估值报告的经济行为或情形,以及备案申报资料清单和审核流程等,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经具有评估备案权的监管企业审核备案的,应出具《评估项目备案表》。《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基金份额国有权益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四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工作指引或有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市国资委有权要求其中止或终结相关经济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受托中介机构及项目团队,在基金份额评估中,违规执业或执业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应将中介机构或者项目团队列入黑名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市各委托监管单位、受托监管企业、区国资委,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本市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派出机构或委托各类国有企业,注册在上海的本市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国有企业,发生第二条所列经济行为进行评估的,鼓励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第十七条本工作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指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工作指引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

市国资委报告份额基金沪国资委

发布于:上海市

相关阅读

  • 首批43家企业参与 156个县、20 8GW、43家企业
  • 2021小本生意项目(2022年小本创业赚钱项目排行)
  • 《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最近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