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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转让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合伙企业、公司、合同等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以及企业持有的基金不成比例增减资本,以及其他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企业发生第二条所列经济行为时,应当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评估并记录基金份额。
如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获取必要的评估工作资料,无法有效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可根据相关要求采纳评估报告并备案。
符合《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SASAC评[2019]366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的,可根据备案评估值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确定相应价格。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和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基金评估经验的中介机构对基金份额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出具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下同)。
第五条企业应当参照《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沪SASAC评[2020]145号)对基金份额评价项目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
第六条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在报告有效期内,同一基金份额评价项目报告可用于同一基金、同一基准日、同一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取得和转让等经济活动。
第七条基金份额评价项目报告的评价结果原则上应包括基金的整体评价价值、拟交易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及对应的评价价值、评价结果形成的原因。
第八条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的附件应涉及评估目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二)基金合伙协议、章程或协议;
(三)基金的所有权证明及涉及的主要核心资产;
(五)相关方的承诺函;
(六)基金管理报告;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和要求对基金份额评价项目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基金及涉及的资产是否以资产转移为假设进行评估,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否与预期退出方法一致,同类型资产的评估方法是否一致;
(二)基金及资产是否涉及近期的融资、转让等行为,以及相关资产的时间,交易价格等;
(3)基金涉及的资产是否有望在近期上市,是否有约定的退出条款,以及相关的时间安排、价格协议等。
(4)本基金所涉及资产中的上市股票是否有限售期及其流动性影响;
(5)拟交易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是否有约定的收益分配顺序和管理费提取方式。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份额评价项目的专家评价机制,明确召开专家评价会议的标准。专家一般由5-9人组成,专家的选择应包括审计专家、评估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十一条企业应在基金份额项目评估备案前,按相关制度和要求完成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在内部知情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具有评审权和备案权的被监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员工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经具有评估备案权的监管企业审核备案的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出具《评估项目备案表》号。《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基金份额国有权益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四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指引或有关规定,侵犯国有权益的,市SASAC有权要求其停止或终结相关经济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项目团队,在基金份额评估中,违规执业或执业质量有重大问题的,企业应将该中介机构或项目团队列入黑名单,并报市SASAC备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市各委托监理单位、委托监理企业和区国资委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指引。对第二条所列经济行为进行评价,鼓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或委托的国有企业,以及除在沪国有企业以外的注册其他国有企业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七条本工作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指引由SASAC负责解释。
Sasac国资委共享基金区
出版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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