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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贪官基本上都是文官和宦官。
一、历朝贪污的方式。
既然说历朝贪污,我们就一个个来说。咱们先从大一统的秦朝来说,秦朝是出了名的严刑峻法,官员贪污倒是很少,但还是有主要就是有钱人贿赂酷吏。秦朝灭亡后,刘邦建立了汉朝,汉朝贪污就比较严重了,汉朝基本上不用秦朝法律那套,加上比较安稳。日子一旦安稳,贪污腐败就出现了,汉朝官员贪污主要就是贪污朝廷给百姓救灾的钱。
最为严重的就是西汉晚年,汉武帝的托孤重臣田延年更是贪污三千万两白银。到了魏晋南北朝时官员贪污基本上和汉朝如出一辙,没有多大分别。宋朝贪污是所有朝代最为严重的,这个待会再说。明朝贪污主要便是宦官和特务机构,大多都是官员之间互相贿赂。到了清朝贪污主要便是官员贪污百姓的钱财。
二、贪污成为习惯的宋朝。
若要说那个朝代贪污最为严重的话,很多人都说明清,但个人却认为是宋朝。宋朝贪污几乎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宋朝讲究以文治武和文人共治天下,提高文人地位,贬低武人地位。从整个历史来看我们都知道基本上搞贪污腐败的都是文官,武将虽有但比较少。宋朝恰巧是个文官地位比较高,人数比较多的朝代。
宋朝官员贪污都成为了一种习惯,宋朝官员之间贿赂是比较常见的。宋朝官员基本上都有挪移公款的习惯,没事的就从公家拿点东西回去,上司看见了不说,就连皇帝都知道这事,睁只眼闭只眼。宋朝天灾比较多,往往朝廷拨下去的赈灾粮钱都会遭到克扣,到老百姓手中少的可怜,故此宋朝经常发生农民起义。文官还将贪污搞到了军营中,他们将几万编制的人马上报上去成为十几万,自己吃空饷。
夏商周
对贪污罪的规定自国家伊始就有,中国古代国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距今4000多年的夏王朝,从古人留下的史料中能寻觅到夏朝法律的踪迹,令人赞叹的是当时已经有了惩治贪污贿赂的规定。夏朝对犯“昏”、“贼”、“墨”三罪的都要处以死刑。
其中“昏”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贼”指肆无忌惮地杀人,而“墨”指的就是官员违法乱纪。夏朝这一对官员违法乱纪的处罚规定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中对贪污犯罪的最早规定。
夏以后是商,商朝制定了官刑,其中把对官吏贪赃枉法的惩罚作为主要内容之一,要求官员不得贪求财物美色。
商之后的西周制定了一部重要的法典《吕刑》,规定了司法官员的5种职务犯罪——“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的“惟货”和“惟来”分别指敲诈勒索,行贿受贿和接受请托,贪赃枉法。
汉朝
官吏若贪赃枉法,禁子孙做官。
汉朝官吏的贪污受贿犯罪活动种类愈加繁多,大致有受财枉法(即收受他人的财物而歪曲法律)、监守自盗(即利用职权窃取自己执掌、管理的国家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公物、卖官鬻爵等。
法律对贪污受贿的官吏往往处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直至弃市。禁锢指子孙禁止做官,这种禁止往往能沿袭三代。而弃市指判处死刑。
唐朝
收受贿赂一尺绢 得挨杖责一百下
《唐律疏议》首先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惩治贪赃犯罪的规定作为法律固定了下来。首先在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规定了“六赃”,即6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然后又将其中牵涉官吏的犯罪专门规定于《职制律》中。主要包括:
受财枉法,即官吏收受当事人的贿赂而枉法裁判的,收受贿赂一尺(唐代计算赃物时先把它折算成绢数)杖责100下,一匹杖责加倍,15匹可判处死刑。
受财不枉法,即官吏虽收受当事人贿赂但并没有枉法裁判,此种情况下,一尺杖责90下,两匹加倍,30匹要被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并强制服劳役3年,即“流”刑。
收所监临,指主管官员收受其管辖范围内的钱财货物的行为,收受一尺受荆条鞭打40下,一匹加倍;8匹要剥夺人身自由一年并强制劳动,16匹加倍,50匹流放2000里。
坐赃,即官吏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获利一尺受荆条鞭打20下,一匹加倍;10匹的判处徒刑一年,20匹加倍,最高判处徒刑3年。
宋朝
贪赃官吏连坐制,累及上司和子孙。
宋朝对贪污犯罪沿用了唐朝的大部分规定,同时在有些方面加重了量刑。并且对犯罪官吏实行连坐制,即一个官员犯贪污罪,其上司和曾举荐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有时甚至要影响子孙的仕途。
元朝
贪银不足半两的按法律免去官职
元代对贪污行为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但与前代相比,在量刑上要宽大得多。
贪赃枉法的,贪银不足半两的,按照法律免去官职;半两至5两的,受荆条鞭打47下;5两至10两的,受荆条鞭打57下;10两到25两的,杖责77下;50两以上的,杖责107下。贪赃不枉法的处罚则更为宽大,贪银150两才杖责107下并免去官职,不再聘任。
明朝
严刑峻法治污吏,情节严重者处死。
明太祖朱元璋执政后对贪官污吏的惩治较唐宋更严、更彻底,制定了一系列严刑峻法,重典治吏,严惩污吏。处罚原则主要有:对情节严重的处以斩刑、绞刑;实行严厉的经济制裁;罢免官职,永不聘用。
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大明律》中:监守自盗,满40贯即处绞刑;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从而歪曲法律),满80贯处绞刑;贪赃不枉法(虽受贿但并未歪曲法律),满120贯杖责100下,流放3000里。
清朝
贪官一旦被举报,革职抄家再处罚。
清代的基本法律《大清律例》以明代的《大明律》为蓝本, 也规定了官吏监守自盗(今天意义上的贪污)和受赃(受贿)等罪。清朝官员贪污,只要被参奏,首先就是被革职,查出端倪之后就被抄家即没收所有家产,然后再根据查实的犯罪情节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除了刑事处罚之外,对于贪污但涉案不深的官吏则可采取行政处罚,包括革职、停止提升、经济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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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上,虽然各朝代都有倡廉与惩腐的法律与举措,而且有的惩腐的法律相当详备而酷烈,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封建专制下的腐败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封建社会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有权立法,也可以随时破坏法制,帝王对官员首先要求是“忠”,其次才是“廉”。第二,古代惩贪律令也有特权法色彩,往往是“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有时法律明确规定达官显贵犯罪享有“先请”、“八议”等,有“刑不上大夫”的特权,缺乏公平、公正,其效力自然要大打折扣。第三,立法严而执法宽。越到各王朝的后期越是如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致使法律变成一纸空文,贪官横行,腐败蔓延,成为导致政权覆灭的主要因素。现将刊载于甘肃省纪委《党风通讯》中的这篇文章(题目及文中内容有改动)推荐给大家,以期古为今鉴,对我们今天的反腐倡廉工作有所裨益。
一、“三风十愆”罪。
这是商初的官刑。官刑是针对官吏专门制定的刑罚,以警戒公卿百官。此系商朝总结夏朝灭亡的教训而制定的法律。“三风”即巫风、淫风、乱风,是存在于官僚阶层的三种不良风气。“十愆”(愆〔qiān〕的意思是过失)是三风的具体表现,包括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畋〔tián〕的意思是耕种或狩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耆〔qí〕的意思也指老)德,比顽童等,即:经常在宫中舞蹈;随便在官府等处狂歌;贪得财富、美色;迷恋游乐、狩猎;蔑视圣人教导;拒绝忠直之言;疏远德高望重的长者;亲近奸nìnɡ〕的意思是用花言巧语谄媚人)小人;等等。这些不良风气,“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所以,对此处罚很重,“臣下不匡,其刑墨”,就是说官员若不匡正国君,就要在脸上刺刻印记并涂墨。以后,“三风十愆”罪以各种刑名散见于各代法律,如各朝代选官吏时往往要考察被选拔者是否有恋财、好色、嗜赌、贪杯、玩物丧志等不良嗜好,有不良嗜好者不能入仕。李悝的《法经》规定,太子赌博经两次笞劝无效则更立(改立他人)。对太子尚且如此严厉,对一般官吏自然不会宽松,那些惯于游山玩水、精于吃喝乐舞、沉溺于酒绿灯红的官吏,势必难以像如今某些官员那样潇洒自在。
二、职务连坐。为商鞅变法时首先实行,汉武帝时归入特制的“见知故纵之法”。此法是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东汉沿袭西汉法律,如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下诏:“长吏赃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是说对赃官之贪行,刺史、郡守都负有纠举之责,如果失职,也要受到惩处。明朝规定,属员贪赃,主管连坐。清朝贪官受惩,连坐属员。这一法律对防止官吏互相袒护、互相包庇而乱政害政起了很大作用。有此法,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老好人主义”就行不通。
三、保任连坐。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此法在秦、唐、宋等朝代均实行。《史记·范睢列传》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宋史·刑法志》记载,宋朝防止官员贪赃枉法有两种办法:一是官员有试用期。试用官员转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员作保。按规定,官员不得保举有贪赃行为的官员转正。宋朝还有试用官员犯罪两次就除名的规定。二是某官员犯贪赃罪,其上司、曾荐举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此类法律给用人失察者亮起了“红灯”,促使推荐和任命官吏者尽可能对被举荐者的人品、才学、德行、能力进行全面的了解,有利于防止在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保证官吏的素质。
四、犯令、废令罪。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法律答问》里写道:“令曰勿为而为之,是为‘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也。”即法律要求做的不做或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此法《秦律》首先实行,以后唐、明等朝均设其罪。可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令不行、禁不止,在中国古代是轻则丢官、重则掉脑袋的罪行。
五、谎报、虚报政绩罪。自报、指使下属或授意他人谎报、虚 报均属此列。此罪《唐律》收入《诈伪》篇,《明律》归入“奸党罪”,清代则入《大清律》,虚报政绩,“数字出官,官出数字”,是明令禁止的,触犯者要受到严厉处罚。
六、禁锢。所谓禁锢,就是中国古代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亲友终身禁止做官的制度。禁锢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早在《左传》中就有禁锢的记载,从汉至隋,禁锢都作为赃罪的附加罪而存在。东汉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下诏:“赃吏子孙,不得察举。”即贪官子孙不得当官,可见贪官之贪行,要影响到子孙的前程。晋律中规定官吏贪污,罪不至死者,虽遇赦,仍禁锢终身,有时被禁锢的人,即使解除禁锢仍不能与平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后世各朝改禁锢为“永不叙用”。
七、请托说情罪。《唐律·职制》“有所请求条”明确规定,没有使用财物而仅靠人情向主管人员求办某事,也要禁止。“监临势要”(非主管人员)替别人请托,只要开口,就要杖一百;如果枉法,和“监临主司”(主管人员)同等处罚。《大清·律》对说情受钱者,则“计赃从重论”。这对拉关系、走后门、说情风均起到遏制作用。
八、奸党罪。这个罪名为朱元璋首创,载于《大明律》。有人 说此罪名是“明祖猜忌臣下、无弊不防所定之律”,但从其包含的内容来看,对于整肃政风有积极的意义。如向皇上进谗言、借刀杀人、蒙蔽圣上、交结朋党、拉帮结伙、破坏朝纲等均属奸党罪,犯此罪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没收。
九、重刑治腐。从量刑上看,对官吏犯罪的法律惩罚重于常人。贪赃受贿的刑事责任远比盗窃为重。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可看出,在秦朝,“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魏书·张衮传》里记载,北魏时,监临官(主管和执行管员)“受羊一只,酒一斛者,罪至大辟”,即死刑。北魏孝文帝太和八年定律:“义赃(徇私贿赂)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 ”唐律则规定,监临主司(主管官员)受财枉法,受贿相当于一尺绢的,要判处杖刑一百,并 且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判处绞刑。而常人(普通百姓)盗窃,即使五十匹,只是流放服役而已。唐律还规定,官吏间接受财物也要处刑。如官员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受百姓财物、牛羊瓜果等供馈,或向百姓借贷财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贪污罪论处,以防止官吏对下属及百姓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惩腐最严厉的是明太祖朱元璋,《大明律》对官吏贪污、受贿等罪所定的条目多而详,而且往往要处以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酷刑。属员贪赃,主官连坐;父祖贪赃,子孙连坐。清朝将惩贪治吏作为治理国家的“第一要务”,对贪官多“赐令自尽”,连坐属员。有学者对唐宋明清四朝正七品官月俸数与当时的贪污受贿数额作过比较,结论是当时官吏贪污受贿相当于正七品官一个多月甚至低于一个月的俸禄,就要被绞杀。
十、不赦贪官。中国古代的法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固定下来的法律条文;另一类是封建帝王颁发的诏、敕(敕〔chì〕的意思是告诫或自上命下之 词)、诰、旨、上谕等,后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封建帝王出于种种原因,常常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历览古代大赦史,罕见赦及贪官污吏者。唐王朝是历史上下诏大赦最频繁的朝代之一,但都不赦赃官。唐太宗于贞观四年颁布赦令,罪无轻重,包括死罪在内皆赦免,但赦令中特别申明:枉法受财之赃官不在赦列。“安史之乱”后唐由盛转衰,唐肃宗以天下未定颁布赦令:天下囚徒,凡死罪者减为流放,流放罪以下一律赦免,但亦申明官吏贪赃枉法者不在赦免之列。尔后文宗、宣宗、懿宗、禧宗等皇帝的大赦令中,均特申官吏犯赃不予赦免。宋王朝亦确定官吏贪赃为不赦之罪,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金世宗完颜雍也明确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
古代一些统治者也重视人民群众对官吏的监督。如明朝在动员社会力量治理官员方面很有特色,《明史·刑法志》记载,“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设立“申明亭”,将犯轻罪官吏的犯罪事实公之于众,以示惩戒。还允许民众将害民恶吏“绑缚赴京治罪”,各级官府“敢有阻拦者,全家族诛”。这些做法对贪官污吏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历朝历代的贪官使用最多的贪污方式是:贱物高价出售、开商铺收黑钱和将一部分国家经济收入自己口袋中,这些贪官就是滥用自己的权利然后谋取暴利。
一、贱物高价出售。
有人想请贪官办事的时候,贪官就会请那个人来到家中,然后拿出根本就不值钱的玩意给那个人看,想要请贪官办事的人也懂,便会高价将这件物品给买走,这就是给贪官的贿赂了,在光绪时期胡雪岩就从当时的财政部长手中高价买了一幅画。有时候人们也会请贪官帮他们写对联,然后给大量的报酬给贪官,请贪官取名也是同理,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为了找一个正当理由收贿赂,有时候贪官也会收一些珍贵的物品,和珅就是收了许多明贵的字画。
二、开商铺收黑钱。
贪官开的商铺多为两种,那就是麻将铺和当铺,来贪官麻将铺的人都不是来打麻将的,都是来给贪官送钱的,代表人物就是奕劻,来他的麻将铺输多少钱就对应着安排同等价格的官职,古代有许多这样的麻将铺。而当铺就是和上面的贱物高价出售没啥区别,放一些不值钱的物品在当铺里,然后想要贿赂贪官的人便去当铺买那些不值钱的玩意,和珅曾经还将别人送给他的山水画放在当铺里,然后叫那个人过来买回去,通过这种方式来洗黑钱。
三、贪污国家经济。
贪官在没有收到人情钱便会将目光看向国家经济,通常是和几个大臣一起合作,将国家税收的一部分收入自己囊中,还有一些支援地区的钱经过他们手上的时候也会被贪掉一部分,并且还会对当地人民多增加赋税,然后回朝中造假账。在朱元璋时期就查到了一个贪官集团,户部几个权贵位重的人合伙一起贪污受贿,然后被朱元璋发现,因为贪污钱财巨大,朱元璋将有关联的人都杀了,人数达到了上万人。
这名出纳名叫杨旭雁,他原先是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纳,本来应该有着大好前途的他却因为贪欲而毁掉了自己的一生,在杨旭雁任职出纳的十年时间里,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共挪用和贪污公款高达1.69亿元,这些钱财都被他用于了个人挥霍,最终杨旭雁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杨旭雁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伪造公司和企业印章罪,最终判决判处杨旭雁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1万元。杨旭雁则当庭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
杨旭雁在2010年10月份到2020年4月份在单位出任出纳一职,在任职期间杨旭雁利用自己职业的便利通过多种手段贪污和挪用公司的公款,在案发时杨旭雁共窃取资金高达1.43亿元,这些钱财全部被杨旭雁用来购买名车,房产和包养情妇。
在任职期间杨旭雁还偷盖公司的财务章,私自挪用公司的2600万元转入其它公司的账户,用来进行营利活动。
在2020年4月20日,杨旭雁主动像相关部门自首,经过相关部门的取证调查,因为杨旭雁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获得了从轻处罚的情况,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并罚款501万元。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居然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10年的时间里贪污挪用1.69亿元的巨款,杨旭雁获得上面的处罚确实是罪有应得,对于这类国家的蛀虫我国的法律是绝不会手软的,杨旭雁的案例也为所有的人敲响了警钟,大家一定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绝对不可以因为一时贪欲毁掉了自己的前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不法分子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1、赵高
原籍赵国,是赵国王族远支族属。后来赵高之父犯了罪,被判处宫刑,赵高弟兄数人也一律处以宫刑,在秦国王宫做了奴隶。秦始皇听说赵高能力强,精通刑狱法令,便提拔他担任了中东府令,兼行符玺令,成了掌管皇车马和能自由出宫的官吏。
赵高利用手中的职权,一方面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各项经济事务横加干涉,侵夺民田,操纵赋税,控制国库。几年的时间,赵高就成了财富难以计数的富翁,其爪牙也大发横财,国家的财力却日趋薄弱。赵高入秦宫20多年,依靠弄虚作假,弄权不止,贪欲不足,终得报应。他通过发动两次宫廷政变,陷害了无数无辜,加速了秦朝的灭亡。
2、陈自强
南宋宁宗时做到了右丞相,他依仗着曾经做过实权人物韩侂胄启蒙老师的资历,贪赃枉法,什么事都干。凡是求官的人,他都派人谈好价钱,一切办妥后再 “光明正大”地授官。
地方官送公文到京城,封函上一定要注明“某物多少一起献上”。凡是没写的,就根本不打开。后来,韩侂胄北伐失败失去了权势,陈自强失去了靠山,又因谎报军情被朝廷罢免,最终死于流放地。
3、刘观
雄县人,明太祖朱元璋对贪官污吏的惩治十分残酷,贪污60两银子的官员就要被剥皮,在皮囊里填草后放在衙门公座旁以警诫继任者。此法在当时收到一定效果。可是到了明朝中后期,贪污已成了风气。到了明宣宗时,最大的贪污犯竟是经历了四代皇帝、资历高深的最高司法官左都御史刘观。
刘观执法犯法,大肆贪污受贿。在他影响下,御史们个个贪婪无比。宣德三年六月罢朝后,宣宗召大学士杨士奇、杨荣至文华门询问,现在朝廷里哪个官员最腐败?杨荣毫不犹豫地说是刘观。宣宗立即下诏,命刘观巡视河道,实际上把他调离了御史位置。
嗅觉灵敏的御史们立即闻风而动,纷纷弹劾刘观及其子刘辐。宣宗大怒之下准备处死刘观父子,后在杨士奇等人的一再求情下,改贬二人到辽东戍边。刘观最后死在辽东。
4、和珅
(1750—1799),清满洲正红旗人,生员出身。因办事干练,深得乾隆皇帝信赖,倚为腹心,任军机大臣20多年。专擅弄权,控制官员升迁,大肆贪污。嘉庆四年(1799)定其20大罪状,赐死。查没金银、珍宝极多,时有“和珅跌倒,嘉庆吃饱”之谚。
5、朱勔
(1075—1126),北宋苏州(今属江苏)人。因献媚蔡京、童贯而得官。投徽宗所好,以承办“花石纲”为名,捞取钱财,以至家藏甚富,置田30万亩。凡谄事之人即得官,不附己者则罢去,时称“东南小朝廷”。钦宗继位,被罢官处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赵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陈自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刘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和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朱勔
这可能跟朱元璋的成长经历有很大关系,他当时投靠元军的时候因为自己的出色表现被另外一个人针对,还把他关起来,所以因此痛恨贪官。并且对于一个完美的新建的封建社会,是肯定不能允许出现贪污腐败的。
朱元璋他的一生,都在顽强地与贪污作着你死我活的斗争,在他整个的反贪过程中,规模庞大的郭桓案,无疑是聚焦点的事件。在这个事件中,我们不仅看到了朱元璋作为君王为百姓服务的要求,也看到了他的气愤与暴脾气,但最终,我们没有看到他的理智。
欧阳恒起初是很优秀的,升官的道路上一路风生水起,朱元璋当时也是非常喜欢他的,之后便把自己的女儿许配给了他。可见欧阳恒是多么讨人喜欢。只是当时朱元璋把做官的俸禄压得非常低,自己的亲人也是一样,没有高人一等。随后为了谋取利益他也丢失了原本的那个初心,走上了贪污的道路。
偶然一个机会,他做起了与西域的茶叶贸易,想要从中赚取外快。贸易本来是当时赚钱很正当的方式。但是因为当时明朝和西域的关系不是特别好,所以也就加强了对商品贸易的管控力度。因此欧阳伦的这个贸易活动,其实就是属于走私行为了。是违反了明朝当时的法律的。不仅如此,他还凭借着自己驸马的身份,对边境实行检查的官员痛下狠手,给他们暴打了一顿。所以朱元璋很生气就下令杀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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