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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上海一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对林山财务公司罚款人民币15亿元;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周伯云、田京生无期徒刑,并处罚金7000万元、80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翟中起等10名被告人15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50万元至5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周伯云设立并成立被告人林山财务公司,实际控制“林山系”企业,先后在全国29个省市开设千余家分公司,逐步建立了广群金融、善林宝、易宝来(开心钱庄)、林山财富等点对点借贷中的平台。案发时,林山金融非法集资超过1亿元,同时造成25万余名受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217亿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山财务公司、被告人周伯云等12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林财务公司、周伯云等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国栋/研究室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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