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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
(1)完善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工资的办法,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工作。
(二)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结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落实和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末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5)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并将对象范围扩大至毕业年度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各地区要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农业技术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请相应职称时,不得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在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中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在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对在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人员,发放工资或生活补贴,并按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2)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及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就业计划应当主要用于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
(3)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优先考虑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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