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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妥善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按省规定执行。促进创业,企业职工转岗就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就业扶持政策。钢铁煤炭行业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二)促进就业服务均等化。农民工可以在城镇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平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3)实施农村就业扶贫。各县要积极开发一批村级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可用于安置农村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成员。农民工回乡依法创办小微企业,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并取得1年以上稳定就业的,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一定奖励。鼓励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企业和经济实体。按照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利用扶贫再贷款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
(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加强实名登记制度分类帮扶和动态管理。对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其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引导其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或独立创业。对就业仍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外,其余均可延长至退休不超过3年(以首次核实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确保政策优先向新增就业困难群体倾斜。要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中至少有一名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愿望的成员有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的衔接,完善低保制度,在核算低保对象实现就业的家庭收入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五)促进创业退役士兵就业做好政府安排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大力支持自主创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创业,就业建立需求数据库和培训基地,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创业孵化活动,提高在创业就业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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