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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5-09-14 03:38:47 点击:533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精神,进一步营造创业,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善、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引领作用强的创业小微企业创新示范基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发〔2016〕19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创业小微企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广东省创业小微企业创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集聚创业,各类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持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业绩突出、社会信誉度高、示范引领作用强等特点。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各级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管理所辖示范基地。

第五条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广东注册,注册时间2年以上。

(2)基地内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30余家,从业人员300余人。其中,创业团队应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成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创业目标。

(3)从事创业创新服务(含知识产权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创业;导师不少于2人或引进外部专业服务机构战略合作不少于3人。

(4)服务特色鲜明,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活动(包括各类培训、论坛、会议、沙龙等活动)数量占全年服务活动的20%以上。

第七条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运营条件:

(一)基础设施条件良好,具备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和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2)基地运行管理单位管理架构完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规范。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计划。

(3)在创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措施,有清晰明确的服务台账(台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服务需求、服务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企业和人数、企业对服务的反馈等。).

第八条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项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具有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便于企业查询;具备线上服务和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一年服务超过50家企业/团队,每年组织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2)辅导在创业为创业人员或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培训服务,服务更多

(5)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会、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和合作活动,每年一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一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投融资推介对接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7)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对于企业来说,每年服务10多家企业。

(8)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会计代理、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每年服务企业15家以上。

上述对服务能力和频率的要求包含了基地引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示范基地应创新基地运营模式和管理模式,如知识产权服务、数字化项目管理、平台服务创业,生态产业布局等。或在孵化效应、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作用。

第十条在同等条件下,以下类型的创业基地优先考虑:

(1)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取得显著成效,特别是创业基地制定了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在创业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提供了专门的服务场所。

(2)服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业绩突出、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创业基地

(3)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符合条件的基地。

(4)服务业绩突出,对粤东、粤西、粤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创业基地。

(5)创业小微企业创新示范基地、创业小企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科技园、创业大学生创业园、创业青年示范园等。并得到了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

第三章确认程序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

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省直单位直接推荐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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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家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

(三)公示确认。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公示通过后发文公布确认。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基地授予“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牌匾,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转化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年1月底前向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负责对辖区内(下属)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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