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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福一路115号投资银行大厦20层1号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52人,代表1,216,413,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807,904,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网络投票股东47人,代表股份408,509,2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的出席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议案全部通过。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西新宇投资有限公司因未完成整改,也未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投票,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2.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的“比例”是指同意、反对、弃权每项提案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7.00项涉及关联交易,需逐项表决。股东大会逐项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进行表决。
对7.01 《预计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号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首创股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53,468.64万股未计入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对7.04 《预计与其他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号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140,435,869股未计入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少数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的“比例”是指同意、反对、弃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事务所(深圳)
2.见证律师姓名:于平、李锐志。
3.结论性意见:国浩律师事务所(深圳)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号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由出席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事务所出具。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
董事会
股东大会表决权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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