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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创业股票

更新时间:2025-09-21 06:30:25 点击:588

北方创业股票与北方

(二)每股收益:-0.07元。

三、本期业绩预盈的主要原因

2016年12月,公司完成发行股份、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工作,并对纳入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资产、负债及其他相关资产进行了移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要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收入和利润纳入公司2016年合并报表,使得公司2016年业绩有了较大改善。

四。其他说明(一)以上预测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的2016年年度报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上述业绩预告中的“上年同期”数据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2015年度数据,不包括与公司重大资产相关的标的资产的业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对2015年度业绩进行追溯调整后,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6%左右。

特此公告。

包头北方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北创业公告号。Pro 2017-004

包头北方创业有限公司关于签约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发行股份、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于2016年8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于2016年9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041号)。目前,公司已向钟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方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宏图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SIC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鼎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天风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147,503,782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949,999元,扣除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909,999元。

2016年12月26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出具了《关于核准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大华验字[2016]号),确认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已划入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根据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2月26日,公司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7,503,78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49,999元,扣除承销费用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09,999元。

二。《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7,503,782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签署及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本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与中信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上协议统称为《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1月23日止,除支付给山西北方机械控股有限公司购买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现金对价74,997元外,本公司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为2017年1月23日

103010的主要内容如下: "

(1)公司已在相应银行设立专门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公司承诺,以存单形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将在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或设定其他权利限制。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和主承销商,应根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的保荐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并有权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力。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询问。丙方每季度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发起人杨贺和王锴随时在乙方查询和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专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任一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任一专户总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或按本协议第六条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北方创业股票与北方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方创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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