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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采购方式中,对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咨询小组的成员构成和人数大多有明确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协商合理的交易价格,确保采购项目质量。但是,《政府采购法》、其实施条例、74号令等。不清楚如何培养“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笔者认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参照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并结合项目特点,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或者邀请专家库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价格谈判。对于复杂、专业性强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业人员的,可以自行选择专业人员。一些地方要求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作为专业人员,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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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活动应当在三种情形下终止,包括“因情况变化,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不再符合要求”、“有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或者违规行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等。除上述情况外,采购人、代理机构或专业人员不能随意拒绝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比如,不能以供应商的技术应对方案过于简单、定金支付有问题为由“放弃”项目。相反,双方应通过协商和补充材料达成协议,以确保采购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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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0(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认为其权益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交易结果受到损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11条明确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被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果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得其有问题的采购文件,它可以质疑该文件。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应当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因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面对的是特定的供应商,一般没有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是一个价格谈判过程,所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特定供应商会对项目提出质疑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那么,其他供应商可以质疑吗?根据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其他供应商因为不是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没有资格进行质疑。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其他供应商不能向财务部投诉。
其他供应商如欲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抄送财务部门。在取得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补充论证意见后,认为补充论证意见仍有问题的,可以继续以异议、申诉或举报等形式向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材料。甚至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完成后,其他供应商可以向财务部门举报采购过程中的违法问题,财务部门会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所以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没有投诉,供应商可以通过异议和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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