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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二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其中,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由各市推荐1家,在国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质量、经营特色、产业导向,在全省乃至全国能起到引领作用。
(2)积极宣传落实中小企业政策,扩大政策宣传,推动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知晓、享受,确保政策受益者不漏户、不漏人,打通政策“最后一公里”。
(三)充分发挥政府与小微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协助开展小微企业调查,及时反映小微企业的诉求。
三。根据2 《管理办法》级关于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基地的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评价的4个国家级示范基地(不含青岛)和我省2018年公布的37个省级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申报四、二级基地需准备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2年7月9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需提交推荐文件,填写相应的《汇总表》(见附件1、2),并组织基地内不少于10家企业对拟推荐的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进行满意度测评(见附件3)。
国家级基地申请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4),省级基地申请填写《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表》(见附件5),其余材料按照《创业省小微企业创新示范基地材料提交要求》(见附件6)提交。
申报国家示范基地所用的所有材料的电子文档应以光盘形式提交。省级示范基地电子申报材料上传至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与成长帮扶系统相应申请窗口(6月25日至7月7日)。
5.根据《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建设和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将书面文件附在推荐文件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在有效期内汇总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由各市留存备查。
发布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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